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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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引言2一、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基础2(一)合同僵局的内涵2(二)打破合同僵局的必要性3(三)打破合同僵局的方式一一司法解除3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论证4(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和目的4(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公平正义原那么的表达。5(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表达。5三、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沿革6(-)原合同法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6(二)九民纪要第48条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回应6(三)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8四、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8(一)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问题9(二)未明确违约方主观状态9(三)损害赔偿范围
2、问题9结语:11益,即解除合同权并不代表违约方无需进行赔偿。但是在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中, 明确的规定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对于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民法典存在立法空 白,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案件时,并无相应的违约 赔偿范围的规定,因此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时缺乏明确依据,一般是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 规定,即民法典第584条。假设是根据该条规定,守约方在遭受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 以向法院要求违约方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可以是守约方已经付出的资金支 出等损失,而且也可以包含合同预期履行的利益,在该种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当的损害 赔偿责任
3、远远大于合同履行义务,那么对于违约方来讲赔偿责任过重。过高的赔偿责任对 于违约方来说,和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价款区别意义己经不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 降低或者消除违约方在遇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申请司法解除的积极性。违约方不愿意用第 580条来申请解除合同,那么这一条也会形同虚设,失去创设的意义和法律的生命力。在进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衡量时,不同学者的意见存在差异性,局部学者认为 违约方的行为严重的损害到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必须要赔偿守约方的必要合同支出损失, 即信赖利益,15同时该局部学者认为违约行为致使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必须要恢复原状, 即守约方的利益必须要不受到任何的损害,而履行利益是合
4、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其并非是 守约方的原有利益,因此不被纳入赔偿责任范围内。但是局部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其认 为守约方坚守合同约定,预期按照合同规定获得相应的利益,假设违约方存在过错行为,那么 必须要赔偿守约方相应的预期利益。16韩世远教授提出合同违约方的行为严重的损害到了 守约方的利益,因此不仅要将信赖利益进行赔偿,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还必须要将履行利 益纳入到赔偿范围中。17崔建远教授认为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造成的损失包 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守约方所支出的直接损失,另一方面是守约方的间接利益损失,违约 方均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笔者在分析损害赔偿范围问题时,认为需要维护守约方的预期利 益权
5、利,因此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应当要包含信赖利益.,而且也要包含合同履行后的预期利 益,从而切实的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审理案件中也要注意,赔偿范围的金额确 定必须要结合市场波动的有关情况,进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衡量,以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 的利益。对此,未来建议立法机关能出台明确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高萍: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16林噜海: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3 期。1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8页。规定。结语:本文在坚持老实信用与公平原那么的基础上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
6、的权利,最终通过司法 解除将违约方合同解除的主动权让渡给法院,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案进行最终的完善,并 认为由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以在确定违约方必须承当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利益 的平衡。在文章的最后还是需要强调关于“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合同是要被非常严谨 看待的,对于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解除的解读都应该符合立法者 原意,合同解除制度的天平不能倾斜,但是新的制度不可防止的存在缺乏,仍然需要经过 司法实践的检验,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定,更好的指导实践案例。参考文献专著/译著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宋体五号,与下文行距为1.5倍。下同)口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
7、:法律出版社,2010.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王泽鉴.民法总那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李政辉.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期刊6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J,法学评论,2020.7蔡睿.吸收还是摒弃: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反思基于相关裁判案例的实证研究J.现代法学,2019.8石佳友,高郦梅.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J.比拟法研究,2019.9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J.法学,2019.10梁慧星.关于民法典分
8、那么草案的假设干问题J.法治研究,2019.11王利明.合同编解除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18.12崔建远.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J.武汉大学学报,2018.外文原始资料类6Nathan Levy JR: Bankruptcy Handbook, Boston :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3.学位论文13王俐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D. 2020年吉林大学博士论文.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引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为保证交易的顺利实施,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时必须要做出一定 的措施,即法律可以赋予守约方相应的权利进行解除合同,以保证交易行为的效率。但是 在实
9、践中解除权的行使存在问题,如一方当事人提出难以继续执行合同内容,合同的守约 方应当要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局部的合同守约方却陷入不作为的境地,并 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停滞状态。假设是在实践中仍然一味坚守合同守约 方具有单一解除权,那么合同将陷入到履行不能中,即合同僵局,导致市场交易秩序被扰 乱。基于此,为提高合同效率,应当要在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指导下,赋予违约方相应的权 利,即违约方也能够对合同解除提出权利,通过该种方式能够有效的保障合同双方的权 益,也能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从“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开辟了 先例至今,在司法机关实践中产生了更多支持违约
10、方解除合同的判例,足以证明实践迫切 需要破除合同僵局的法律理论支撑。当前我国法律已经初步做出尝试,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内容,均是对实践中的合同僵局 问题做出了规定,赋予了违约方相应的权利,保证了合同解除权的有效实施,也能够提高 合同交易的效率。我们应当要认识到,尽管民法典中以条文的行使确立了违约方的解 除权,即第580条,但是其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诸多不明了之处,需要进一步解释完善。一、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基础(-)合同僵局的内涵合同僵局这一概念的出现使用的时间较为短暂,直到最近几年才开始慢慢被提及。在 相关网站上检索,可以发现裁判理由中最早
11、出现合同僵局这一概念的在2015年,即使将检 索范围放宽至裁判文书全文,在当事人主张中提及合同僵局的最早时间也不过是2012年。 在这一概念的使用过程中,大多只是在说理局部简单提及,并没有人明确合同僵局的内 涵。所谓合同僵局,可以拆分为“合同”与“僵局”两局部,“合同”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僵局”在辞海中的释义为僵持不让、停滞无法开展的局势,因此合同僵局可以理 解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僵持不下的局势。其本质特征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 守约方据此享有救济权利但不行使,而违约方无法摆脱合同处于履行不确定的状态。目 前,王利明教授在进行研究时,认为合同僵局应当要从双方角度进行定义,即“在长
12、期性 合同中,一方基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合同的履行,需要通 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摆脱困境,而另一方拒绝对方当事人的请求J I(二)打破合同僵局的必要性合同僵局是合同交易过程中陷入停滞的状态,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拒绝解除合同得 情形。其本质并非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应当区别于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问题。合同 僵局状态中的合同此时并非完全不能履行,而是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会显著提高 履行合同的费用造成显著不公平的现象,该方当事人欲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打破此种状态 下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打破合同僵局以降低交易本钱防止不必要的损失,也有利于 遵守公平正义以及老实信用的基本原
13、那么。合同僵局会对双方的经济、权利以及开展等都产生一定影响,而想要降低甚至消除这 种僵局的不良影响,如果仅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僵局可能难以打破,会对合同 双方、经济市场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等都产生不良影响。故而需要在特殊情况下赋予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使双方尽快抽身,将精力和资源等投入到其他有价值的工程中,使双 方都能有更好的开展,并且促进市场、社会的开展。(三)打破合同僵局的方式司法解除打破合同僵局是审判实践中的现实需求,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立足于司法实 践,制定了相应的条文,即第580条第2款,在该条文中为司法实践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并以九民纪要第48条的规定为法院提供说理依据。
14、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 人处于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 当要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做出相应的裁定,故违约方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当中行使解 除合同的权利,其在程序之外向相对方发出的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通知,在 相对方没有认可或者承诺的情况下,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也当然说明违约方合同解 除的权利性质不同于法定解除权,不会发生通知解除的效果。就该条款的字面意思来看, 是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还是裁判机关有权判令违约方解除合同,存在不同的观 点。主流观点认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系形成诉权,即违约方需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 权利,虽然从文
15、义上来看,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但是 合同解除权利应归属于违约方,而非裁判者。局部专家学者那么指出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 院或者仲裁机构享有“司法终止权”,即违约方仅能申请司法终止合同,至于合同是否应当 得以终止,需要由裁判者个案判断是否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笔者的观点认为,从立法目来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该理解为形成诉权。法律通过 立法的方式,赋予民事主体特定的权利,能够根据民事主体的内心真意,做出或者不做出 某种法律关系行为,该种法律权利为形成权。2形成权能够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故 必须要采用一定
16、的程序防止形成权的滥用,法院在收到了当事人的形成权申请后,需要进 行审查,判定该形成权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当 前学术界在研究违约方的解除权的性质时,意见未达成一致,但是笔者认为违约方的解除 权是隶属于合同法中解除权的一个种类,因此其性质应当是属于形成权,而违约方的解除 权需要履行起诉程序仅仅是形成权行使的程序规定,并不影响到形成权的本质。在合同僵 局的情形下,我国立法赋予违约方相应的解除权,能够促使合同守约方积极的履行权利, 也能够以法院起诉审查的方式防止违约方解除权的滥用行使。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论证(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和目的
17、合同正常履行是交易活动有序的重要保证,而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合同的当事人可以 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到达从履行不能的合同中脱离出来的目的,这一规定不仅能够让守约 方保障自身利益,也能够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转。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韩 世远教授认为违约方不应当拥有解除权,但是其也提出合同僵局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效率, 因此可基于重大事由进行合同僵局的打破,从合同中解除出来。5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解 除的性质已经从“惩罚说”逐渐转变为“功能牵连说”,即从剥夺违约方的合同利益、保护 守约方的利益转变价值中立。6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发生了转变,传 统合同解除制度是对于违约方进行惩戒,而
18、如今的合同解除制度那么是保证交易双方从合同 僵局中脱离,提高合同交易的效率。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立法侧重保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其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内 心真意,订立了相应的合同内容,应当要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局部的 合同当事人陷入了履行不能的困境,假设是一味的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必然会对双方当事人 的权益造成损害,也不利于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基于此,合同解除制度具有存在 2韩忠漠:法学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3王泽鉴:民法总那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4周江洪:风险负担规那么与合同解除,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5韩世远: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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