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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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 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保障承购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 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 房,其预售款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 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至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完成前,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销售,由承购人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第三条
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 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负责 对监管银行的预售款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 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银行,是指受市住建局委托,与开发企业签订市区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 管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市住建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监管银行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监督检查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三)负责市市区
3、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 售款的行为。监管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义务, 在权责范围内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使用进行监管。(二)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使用台 账,负责进行日常管理;(三)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市住建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第四条市住建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建立统一的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 信息化管理。第五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市 住建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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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 商品房 预售 监管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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