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 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落实“三高四 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 高地,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 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指导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 业的统一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 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 撑,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一体推进,全面提
2、升科技发展水平,使湖南成为原始创新的 重要策源地、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诞生地、重大创新平台的 重要集聚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承接地、一流创新人才的 重要汇集地。第三条【政府取能】.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科学技术 发展规划,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 域和重大项目。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 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赋予和扩大 科研院所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 等方面的法人自主权。持续优化
3、科研院所评价制度,建立中 长期绩效评价模式,构建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与评价结 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省属科研院所应当实行章程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 部门应当支持其依据法律和章程行使法人自主权。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 鼓励企 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省外主体在本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和 研发总部,符合地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 心研发团队的,择优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第二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支持建立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 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引导新型 研发机构聚焦
4、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二十九条【技术创新中心】.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布局建设 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与省重点实验室等各 类创新平台的衔接与融合。第三十条【支持高等学校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省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设 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创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第三H一条【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机构协同】 本 省支持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之 间学科协同、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提升优势特色学科。支 持高等学校与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培养科学技 术人员。第六章
5、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二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优化科学技术 人才队伍结构,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计划, 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完善战略科学 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 使用、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 长,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在财政科研经费支 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可对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倾 斜支持。第三十三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大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等学校、企业、科学技术 研究开
6、发机构培养各层次科学技术人才。高等学校应当以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为导向,增设特色型 科技创新人才专业。第三十四条【人才引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积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对于企业、高等学校 和科学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全职两院院士、 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充足、稳定的经费 支持。允许财政资助的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 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省人民政府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 域,重点依托国家实验室培育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 遴选国内外顶尖的战略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 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 究开发
7、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 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可以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 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参照 执行。第三十五条【人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 定并完善各类人才政策,对于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在配 偶随迁、就业、子女就学、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予以优 待。第三十六条【人才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对 不同性质的科技人员进行分类评价。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改革完善科技人 才分类评价制度。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8、管理】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健全事业单 位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相 对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给予适当倾斜。有 关单位分配绩效工资时可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 科研人员倾斜。对于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少数 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 样的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第三十八条 【岗位动态调整机制】 省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 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承建国家级或者省级重大创新平台、获 得过国家级或者
9、省级科技奖、牵头承担国家或者省重大科技 项目的科研事业单位,经审核后可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 例。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科技人才激励】 国有企业承 担财政资金投入的科研项目时提取的间接费用可按规定全 部用于绩效支出。现有工资总额难以满足的,可在科研项目 间接费用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向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发放 奖金,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当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承担国家或者省重大科技项目任务的国有企业,如有引 进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在符合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 分配政策适用条件时,可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科技项目专项奖 金或者采用其他特殊薪酬方式向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支付 薪酬。第七章 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第
10、四十条【科技园区】.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 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园区 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鼓励科教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 势明显的地方探索创建科技园区。省人民政府支持各类科技园区打造创新高地、人才高 地、产业高地,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创新驱动发展 示范区。第四H一条【鼓励市县创新探索】 本省鼓励设区的 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 新模式,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市、县创新驱动发展 和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 的市、自治州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第四十二条【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省人民政府支 持长
11、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 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科 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 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第四十三条【区域创新合作】.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本省与其他区域创新资源对接合作,推动区域 间共同设计创新议题、互联互通创新要素、联合组织技术攻 关。第四十四条【国际合作】.省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国际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结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需 要,实施重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 建设国际科技新
12、合作平台,形成高水平科技开放合作格局。第八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引导各类主体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确保全 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逐年提高。将研发经费 投入情况列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两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及单位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研发 投入指标动态监测和督查推进。将设区的市、自治州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 及增速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因素法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突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在分配省级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第四十六条【财政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加大财政科学技术支
13、出力度,确保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持 续稳定增长,同时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 配使用机制改革。建立完善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的机 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科技经费,建设统一的财政科技投 入信息管理平台,加强联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七条 【基础研究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基础研究经 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重,根据全省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持续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规模。建立完善省自然科学基金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省直有关部门、企业等主体之间的自然科学基金联合支 持机制。鼓励科学研究机构、
14、高等学校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加大 基础研究投入。第四十八条【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投入】 省人民政 府实施研发奖补政策,进一步完善研发投入分类奖补的措 施。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 为研发准备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研发投入强度情况纳入 国有企业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范围。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设立 专款专用、不纳入增值保值考核的企业研发准备金,探索在 业绩考核中对超过当年行业平均水平的研发费用视同考核 利润。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列为“双一流”建设高等学校、重 点建设大学、省属
15、科研院所创新资源配置以及高等学校、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等的重要指标。高等学校 应当逐年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 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比例。第四十九条【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省和设区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利用贷款(债券)贴息、担保费(保 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学 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 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 股权投资机构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 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
16、资本支持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第五十条【社会捐赠】.省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的组 织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类型的科学技术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和 科学技术普及。单位和个人向科学技术基金捐赠,符合税收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可依法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第五H一条【容错机制】.政府部门以及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 金从事资助创新创业项目或者风险投资等活动未取得预期 效果的,如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且相关人员勤勉尽 责、未牟取私利,可免除有关负责人的决策责任,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各级监察委员会以及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对科学 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实施审慎包容监
17、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学技 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的良好氛围。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 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已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允许 结题,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第五十二条【决策咨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成立由科技、金融、法律、 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以及产业领域的企业家组成的科技创 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在编制实施重大战略规划、制定重要科 技创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任务部署以及作出其他与科技创 新有关的决策等方面咨询其意
18、见。第五十三条【知识产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与其他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协 作机制。完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三级优势 互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机制,推动建立政 府、银行、担保、保险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探索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机制。积极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仲裁及调解机构,加强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指导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第五十四条【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 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一 定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 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重点
19、基础设施、重大科技 工程等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五十五条【成果评价】.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坚持科技创 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实行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成果的分类评价。省人民政府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互通交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修订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 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基 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促进 科学技术进步的职能,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 科学技术 进步 条例 修订 草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