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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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局部,是 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为适应高等教育 事业的改革和开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性能,保证教学、科 研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其它有关 规定,并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重 要物质条件。学校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 职能部门,教务处对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统 一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那么: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合理调配,资源共享,发挥效益,完善制度。第四条学院(部、中心)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计 划编制、申报、保管使用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 设备的计划、调配、报废、赔偿等工作的审核与监督执行等 工作;国资处负责计划、调配、报废、赔偿等工作的复核以 及配置论证、招标采购、组织供货安装验收等工作。(四)对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丧失,或 因损坏造成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价折价赔 偿。L使用期1-5年:5-20%;2,使用期5T0年:2-5%;3.使用期10年以上:1虬如果是损坏,按维修费的20-30%计价赔偿。(五)损坏、丧失零配件的,只按损坏,丧失局
3、部依照 本条1-4款规定计算赔偿价值。(六)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 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根据下降程度,由国资处和单位主 管领导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第三十五条赔偿处理方法(一)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丧失事故时,要 及时报告保卫与校园管理处,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保卫 与校园管理处迅速查明原因。对损坏、丧失贵重仪器设备的 情况,应保持现场,由保卫与校园管理处、国资处、监察审 计处(重大事故由公安部门)组织审查处理。(二)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先由学院(部、中心)的 实验室主任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 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
4、请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三)赔偿金的缴纳,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 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纳,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 缓期缴纳的申请。赔偿金额和方法确定之后3个月内缴纳赔 偿款,对无故不按缴纳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四)赔偿金一律上交给学校,纳入学校设备购置或设 备维修经费。第七章报废第三十六条对仪器设备报废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凡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在正常情况下确 己丧失功能者。(二)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低劣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或修复费用接近、超过本身价值者。(三)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等因素,已属淘汰 者。(四)由于诸种原因达不
5、到最低性能指标,又不易改制 他用者。(五)已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功能严 重丧失者。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报废办理的审批手续(一)报废申请审批。实验室对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填 写XX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与处置审批表(附件2)。资 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拟报废固定资产申报材料的合 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 校领导批准。(二)资产报废鉴定。资产报废申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组织报废鉴定,聘请三名以上(含三 名)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会同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 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报废鉴定,提出 具体处理意见,填写(XX学院固定资
6、产报废鉴定表(附件 3)o必要时可以请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 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报废鉴定。(三)资产报废审核。资产报废申报单位根据资产归口 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鉴定结果,整理固定资产报废的相关 材料,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 处签署审核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拟报废固定资产的 相关材料报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第三十八条报废仪器设备,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随 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第三十九条经鉴定后不符 合报废条件,按照多余积压物资处理,国资处组织有关技术 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保养,作待调剂物资处理。第四十条设备报废后,由国资处、申请报废学
7、院(部、 中心)统一办理帐务核销手续,并报财务处核减资产总账, 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资产注销手续。第四十一条所有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统一由国资处进 行分解处理,回收可利用的零部件,废品残值收入列入修购 基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报 废仪器设备。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本方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资处制定的XX学 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及XX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 法执行。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教学 仪器设备管理方法即日废止。第四十四条本方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条学院(部、中心)均须按国资处资产管理要求确 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帐物卡管理,并
8、在业务 上要接受国资处和教务处的指导。第二章仪器设备分类与计价第六条根据财政部的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和有关文件 精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如下:(一)耐用期在1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列为固定资产;(二)10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者列为低 值耐用品;(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列为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第七条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教学科研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一)仪器仪表;(二)机电设备;(三)电子设备;(四)印刷机械;(五)卫生医疗器械;(六)文体设备;(七)标本模型;(A)量具
9、、工具和器皿;(九)其它设备。第八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一)新购入和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购价或调拨价入帐;(二)自制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的经费经审计核定入帐;(三)无价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能查明原值的按原 值入帐,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入帐;(四)成套仪器设备因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 按实支经费增加原仪器设备的价值。仪器设备的零部件被拆 除或损毁应减少相应原值;(五)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六)因维修而更换的零部件应作维修记录,不增加仪 器设备价值。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购置第九条学院(部、中心)应根据各自学科专业建设与发 展实际需要,结合实验室建设开展规划,制定出反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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