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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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国家住建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讲义)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并于近日发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 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 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 别
2、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 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 作用。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业务开展以及对检 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 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 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
3、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 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 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
4、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 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 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 资料;(五)组
5、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 方式实施。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 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 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 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 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
6、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 诉、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 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
7、,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 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资质。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 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
8、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 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 为之一
9、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
10、)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等行为的;(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
11、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2、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 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 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 止。用
13、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141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行 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亟须修订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 “秤坨”,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 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渐壮大,检测技术力量逐步增强。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检测机构定位与实际不适应、检测范围不符 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低、 违法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甚 至违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给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新修订出台的管理 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
14、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一)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一是将检测 内容扩充为“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更好地满足社会 发展需要。二是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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