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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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 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我校专业设置获批 情况,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1人,副1至3人,委 员17至21人,任期三年。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各 分委员会设1人,副2人,委员5-9人,分委员会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
2、位,须具备以下条 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 程(含毕业论文及答辩、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 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 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英语类专业学生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 试、商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中,非英语专业类学生(分
3、普通类、艺体类两类)在全国大学英语(含小语种)四级考试 中,成绩分别达到学校划设的合格分数线。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 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者。(二)在毕业前,外语水平未达到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 (四)款规定者。(三)必修课按平均分计算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对本专业规定的平均分者,或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 (不含2)者,或必修课重修学分累计超过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四)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未 撤销者。(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刑事处罚者。(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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