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专业复习相关资料《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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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 第一章 本学期主要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 1986民法通那么 1988民法通那么假设干意见 1997合伙企业法 1999合同法 2008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建议教材 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词源 拉丁语(罗马法)Jus civile套法语(法国法)droit civil 日语(日本法)一一民法 我国清末民初制定民法典,由日本学者传来民法概念 二,民法的概念 1,依表现形式,分为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所有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依其内容,分为广义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
2、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民法:除商法、婚姻家庭法以外的民事法律规范。 3,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对民法含义的界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与民法学 1,两者的联系:1)民事立法是民法学的前提,民法学的内容主要取决于民法的内容;2)民法学的研究与开展对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 2,两者的区别:1)范畴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不同;4)在法制中的功能作用不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作用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生活关系中具体受民法调整的事项。 1,明确民法的性
3、质与任务; 2,区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3,便于法院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提起诉讼。限制或剥夺滥用者的权利;最后,关于权利失效理论。 4,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私力救济)A.请求;B.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C.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情况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 救助的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拘束等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认可 的行为。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公力救济)A.请求行政机关保护;B.申请仲裁;C.提起诉讼。二,民事义务1,概念: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 权利人权利的法律负担。 2,民事义务的
4、分类1)以产生根据为标准一一法定义务、约定义务2)以义务人行为方式为标准一一积极义务、消极义务3)合同关系中一一本义务、附随义务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特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载体; 2.具有客观性; 3.具有利益性; 4.具有法定性。 注意区分:客体与标的、标的物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一一物权客体 2,行为一一债权客体 3,知识产品一一知识产权客体 4,人身利益一一人身权客体问题:关于有价证券、权利是否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三.物一一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1.概念:是指
5、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 配、利用的物质实体。1)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A.与人身别离的局部能否作为物?B.人造器官是否为人身的组成局部?C.尸体、骨灰是否为物?2)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必须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问题1:动物是否为物?问题2:虚拟财产是否为物? 2.物的分类1)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一一根据流通是否受到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所允许在民事主体间按民事程序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限制其流通范围或禁止其流通的物。2)动产与不动产一一根据物是否能移动影响其价值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性质上不能移
6、动或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地上定着物、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别离的出产物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3)特定物与种类物一一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独立特征,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确定的物。4)主物与从物一一根据用途上的主从关系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相互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时,起主要作 用的主物。从物:起辅助作用、配合作用的是从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一一根据能否分割及是否损害效用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用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按其性质不能分割,假设分割即损害其效用的物。6)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7、一一根据物的使用对其形态的影响消耗物:是指一次使用即使物消灭或改变其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是指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屡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7)原物与孳息物一一根据两物的渊源关系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依其法律规定可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指原物所产生的物。 3.特种物1)货币:是指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铸币和纸币。 一种特殊的种类 物2)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 四.行为一一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权利人或义务人的行为。 五.知识产品(智力成果)一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
8、,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非物质化产品。 六.人身利益一一人身权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分析: 案例1:甲在垃圾堆捡到一套旧家具,将其搬回家。 案例2:乙公司打 给丙餐馆(个体户),预定了 3桌酒席。 案例3: 丁完成了 1项创造,将其专利转让给某市科学院。 案例4:戊男与己女(法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 案例5:甲受雇于乙;甲向丙借款20万元,用以向丁购买房屋一套,并以该房屋抵 押给丙,乙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甲未向丙清偿债务。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特征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1.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 2.民事法律事实是引
9、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3.民事法律事实如何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基于法律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事实法律上的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自己所进行的并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作 为、不作为。1)根据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适法行为、违法行为2)根据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表示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自然事实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 观情况。分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2)状态:是指客观存在的持续自然状况。注意:行为事
10、实与自然事实的区分意义 第六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 1.民事责任的性质1)制裁说2)后果说(通说)3)义务说 2.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承当的民法上的 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的发生原因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2)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2,民事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民事责任与债务2)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 上的制裁和处分措施。通那么134条第
11、3款3)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以发生根据为标准一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2,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一一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3,以履行义务的财产范围为标准一一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4,以责任主体为标准一一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5,以责任的构成是否以过错为要件为标准一一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当方式通那么134条规定10种: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 合同法第七章、侵权责任法15条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
12、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通说: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具有自然生命的一种民事主体。1)自然人是法学上的概念,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获得自然人的形式,是立法成认 的结果;2)在现代民法中,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具有当然的民事主体资格;3)自然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平等无差异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 式,而不是特定人的主体形式。注意: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1,性质具有统一性; 2,不同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3,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不可被剥夺,也不得加以抛弃。注
13、意: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一一通那么第9条1)出生时间的有关学说:露出说、初声说、独立呼吸说2)出生的要件:A.须全部与母体别离;一一“出”B.须与母体别离之时保有生命。一一“生”3)出生的证明一一通那么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 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 .胎儿利益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2)个别的保护主义:胎儿原那么上无权利能力,但假设干例外情况视为具有。3)绝对主义: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在不成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
14、下, 对胎儿利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通那么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对胎儿利益不予保护。胎儿需要保护的利 益有2种:1)在继承中的有关利益;一一继承法28条2)胎儿在未出生前,其健康利益受到侵害时的侵权责任问题。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一一通那么第9条 2,关于生理死亡的判断标准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我国对死亡时间的证明与推定:1)以呼吸与心跳均告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2)如在医院死亡,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有争议,以医院确定时间 为准。3)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 的人先死,死亡人各
15、自都有继承人的,辈份不同那么推定长辈先死亡,同辈那么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继承。一一继承法意见第2条 3,关于死者利益保护学说:权利说、利益说、反射利益说应区分具体情况:死者财产权利和利益依继承法移转;其人格权和身份权消灭;仍受保护的利益有:1)依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人身权;2)死者的有关人身利益;3)死者的遗体、骨灰等具有特定精神利益的物品。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1,概念、特征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1)是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2)以意思能力为其基础;3)法定性;4)差异性;5)可变性
16、。 2.设置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1)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2)保护交易平安和秩序。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二,通那么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一通那么11条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1)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自然人2)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注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一一通那么意见第2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一通那么12条第1款、13条第2款是指自然人具有局部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 一定的限制。1)限制民事行
17、为能力人的范围:A,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一一通那么意见第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A.对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有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 问题L判断是否“相适应”的标准一一通那么意见第3、4条 问题2:所受限制的民事活动性质如何? 问题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单独实施的常见行为:使其纯获得利益的行为;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目的 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B.对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具有行为能力,由其法 定代
18、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一通那么12条第2款、13条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一一通那么意见第5条 注意: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一般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使其纯获得利益的行为;日常生活必需的标的数额微小的行为。 案例中学生甲(15岁),用父母所给的压岁钱20元购买足彩,中奖1万元,花费其中 5000元到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父母发现后,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要求商场 退货。商场以产品无质量瑕疵,且无欺诈、胁迫为由拒绝。 问:1,甲是否具有实
19、施上述行为的行为能力?2,甲与商场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一一通那么第19条 1.宣告的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痴呆病人);A,因酗酒、吸毒等行为致使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人,不能宣告B,被宣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认定一一通那么意见第7条C,植物人、脑萎缩者能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注意:在其他诉讼中的先行宣告一一通那么意见第8条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的法律后果1)民事行为能力确实定;2)监护的设置;3)根据其健康恢复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宣告。一一通 那么19条第2款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20、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1.概念: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当民事责任的资格。包括侵权责任能力、 违约责任能力、其他责任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等同说、区别说注意: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1.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1)原那么上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侵权责任能力一一通那么133条第1 款、通那么意见第161条第1款2)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经济能力的,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一一通那么133条第 2款 2.自然人违约责任能力、其他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一一准用侵权责任能力的规定 第四节监护一,监护概述 1,监护的
21、概念、特征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 法律制度。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注意:对监护能力的认定一一通那么意见11条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间必须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行政上的隶属关系;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 2,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1)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2)弥补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缺乏,使其能有效地参与民事活动;3)通过对被监护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4)在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使受害人
22、得到救济。 3,监护的性质权利说一一通那么18条第2款权利义务一体说一一通那么18条第1、2款职责说一一通那么意见第10条 4,监护与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财产和人身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5,监护的种类1)根据监护设立方式区分: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无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 监护人。约定监护: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约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通那么意见15条遗嘱监护:是指父母用遗嘱方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的监护。现行法未规定2)根据监护人人数区分:单独监护、共同监护一一通那么意见14条第2款。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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