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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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 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开展,依据建筑法、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省有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 科学管理、节约高效、优质低耗的原那么,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使用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 等各种投资,以完善办学条件而建设的各类用房及基础设施。第三条基本建设管理主要内容:编制校园中长期建设规划、基建 年度计划、提出工程建议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 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施
2、工管理、竣工验收、交付 使用以及保修、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管理。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 构。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工程 申报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标准、 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计划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 担任,副组长由基本建设处、监察处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2、工程计量必须在具备工程计量的条件时进行。工程计量的前 提条件是:提供的资料齐全,工程已经验收,并符合质量要求,技术 交底或设计变更已经批准,符合合同约定。
3、3、工程计量方式必须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分项工程单价中 包含的工程量不得重复计量。4、工程量必须在施工单位、基本建设处、监理单位、跟踪审计 单位及审计处五方共同参与下进行准确计量,工程设计变更计量必须 在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后方可计量。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审计监督制度,跟踪审计工 作由审计处负责。第九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处负责在月底统计下月用款计划,报财务 处审核。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按已完成合格 工程形象进度并提供相应的造价,向学校提出付款申请,监理单位对 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进行审核,基本建设处现场代表进行复核后报基本 建设处,基本建设处分管技术
4、的副处长审定后报审计处,审计处对造 价进行审核,基本建设处依据审计处审核意见,协助财务处依据合同 支付工程款,财务处负责对上述付款程序进行审核。形象进度款一般 按应付款的60%支付。第三十条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那么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决 算未完成前,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实际价款少于合同 价款的,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实际价款的70%);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支 付款额不得超过结算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工程质量无问题 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第十章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第三十一条工程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竣 工验收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 验
5、收。正式竣工验收由基本建设处组织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有关专家和学校相关职能 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基建工程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基本建设处会同房 屋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房产管理移交,完成移交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三条基建工程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 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本建设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 明确工程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质量保修期 结束后,应办理工程维修移交手续,移交给房屋管理部门。第十一章工程工程决算审计第三十四条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进
6、行决算审计。工程 决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出具正式 审核意见书后报基本建设处,基本建设处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审计处审 计。审计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三十五条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出具基建工程决算 审计报告,并报基本建设处和财务处,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并接 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审核。第十二章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主 要工作内容如下:(一)整理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工程申请报告、规划文件资料、 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 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已竣工工程工程的工程
7、管理文件、施工文件、 竣工文件等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由工程工程学校现场负责人审核, 交办公室按归档要求汇总后报市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室存档。(二)已竣工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施工方必须将工 程相关资料完整交基本建设处办公室建档,资料不齐全的工程不得进 行决算审计。(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 定时间及时报送。第十三章附那么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 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工会、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招投标中心、保卫 处主要负责人和基本建设处主管技术的副处长组成,具
8、体职责包括:(一)审议校园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校党委常委会 审定;(二)审议年度基建工程工程建议书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三)审议预算超500 (含)万元人民币工程的设计方案并报校 长办公会审定;(四)审议预算超500 (含)万元人民币工程的设计技术交底和 图纸会审纪要;(五)审议预算超500 (含)万元人民币工程的清单中暂定材料 价格;(六)审议预算超过5万元的单项设计变更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七)审议基建管理的相关制度;(八)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交办的其它基建管理事项。第六条基本建设处是学校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的部门, 凡属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均由基本建设处实行
9、统一管 理,基本建设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二)编制基本建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基本建设工程;(三)协助招投标中心进行工程招标工作;(四)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监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加强平安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五)协助审计处做好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六)按合同约定审定工程款的支付;(七)组织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归档交接和保修期的 相关工作。第三章校园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分为两局部: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园修建性详 细规划。第七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汇总各相关职能
10、部门 的规划意见和建议,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经基 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 批备案。第八条基本建设处依据城市规划法、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 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和学校校园 建设总体规划等有关标准,结合省市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 质的规划设计机构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党委常 委会审定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校园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校 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第四章工程立项第九条各中层单位是基建工程工程的申请单位,根据开展需要, 向学校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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