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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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目的: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 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规 范我院处方的开具、调剂的监督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处方 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特制定本实施细则。2 .范围:药剂科临床各科室3 .制度:3.1 医师开具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发药应 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忠者隐私权。3.2 在职各级经注册执业医师的处方权由科主任考核后提 出申请,经医务科批准后授予处方权;进修医师经科主任同意 并报医务科批准后方有处方权:聘请的离退休医师应经医务科 对其资格确认后授予处方权;试用期的
2、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 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实习 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生 效。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字式样或专用签章留存医务科和药 剂科作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3.3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 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 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处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用处方;注册执业医师处方权须根 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做好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书要求经知识 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医务科授
3、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处方权;处方用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管理规定执行。3. 4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再由他 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字样在处方上 签字。要求处方类别(分急诊、普通、儿科、麻醉四类不同颜色 处方)及各项内容符合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 须填写身份证号码,开具麻醉药品时应使用特殊病历记录,并 由医院留存其病历和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级医师不 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3. 5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 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格 式中前记、正文、后记的每一部
4、分应书写完整,处方书写必须符 合下列规则:3.5.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 记载相一致。3. 5.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应当消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 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3. 6药名应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 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 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年龄必须写实 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 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书写五种药 以下的处方应该在空白处划一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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