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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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保障气瓶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TSG08-201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TSG 07-2019 )气瓶平安技术规程(TSG 23-2021 )及有关政策(注D-1 )要求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第四条对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
2、注D-2 )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实行充装许可制度。充装单位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称气瓶充装 许可证)后,方可在充装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内从事气瓶充装及相关活动。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五条 充装许可实行鉴定评审(注D-3 )工作制度,从事充装许可鉴定评 审工作的机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发证机关)委托。注DT:有关政策:是指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政策要求。对连续4年(1个充装许可周期之内)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 没有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没有投诉举报、没有发生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充装
3、单 位,可向审批机关提出免于现场鉴定评审直接换证申请。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充装单位,如果发现提交材料虚假,审批机关应依 照监管部门的行政文书,依法撤销其充装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 政许可。监管部门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如发现 使用瓶装气体的气瓶未安装电子标签等情形时,应当对气瓶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如存在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对鉴定评审机构和审批机关 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气瓶监督管理情况进行通报。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
4、7月31 日,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方法(冀质监办2017200号)即行废止; 此前发布的与充装许可管理相关的通知、文件等,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 为准。本方法涉及充装许可的相关文书片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上公布的相关 文件格式执行。附件:A.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规定B.气瓶充装单位平安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A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规定1 .气瓶充装许可证书编号由“TS4211+设区市行政区划代码(石家庄01、唐山02、秦皇 岛03、邯郸04、邢台05、保定06、张家口07、承德08、沧州09、廊坊10、衡水11、定 州82、辛集81、雄安新区38) +登记顺序号一许可证有效期年份”组成。TS42
5、11为固定字 段,表示气瓶充装许可证。比方:TS4211380012026,表示由雄安新区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登记顺序号(由 充装许可审批部门确定,自001开始,当发证数量超过999时,首位可顺序使用大写的拼音 字母A、B、C等代替)为001,有效期至2026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空白证书,由省局负责统一印制,并套印有省局 印章;充装许可审批部门根据需要向省局提出用证数量申请。注:雄安新区区划代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规定,选取雄县的代码代替。附件B气瓶充装单位平安监督检查记录表检查 工程编 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是或 否)现场监督检 查人
6、员签字机构及 制度1是否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是否按规定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 制度3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备 档案4是否建立设备台账,设备档案是否齐全5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6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 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说明:带*号的重点检查工程,有四项(含)以上不合格的,监督检查结论为不 合格。检查 工程编 当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是或 否)现场监督检 查人员签字人员 档案7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台账8是否组织作业人员培训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资格 许可9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名称或地址变更 是否按规定
7、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0是否超许可范围充装*作业 人员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持证上岗,是 否熟悉气瓶充装平安常识*设备 条件12所有具有加气功能的设备都进行信息化改造, 是否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化平台,并与省局管理 系统稳定对接、信息共享,实现全过程追溯管理*13是否私自改造、撤除、更换或者篡改充装信息 化设施设备和相关数据信息*14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 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充装 气瓶质 量平安 要求15是否对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办理使用登记*16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 瓶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17是否按规定实施充装刖后平安检查、
8、记录制度 *18已充气瓶标志、漆色、警示标签是否符合规定充装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检查日期: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方法解读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强化气瓶充装平安监管,2022年7月26日河 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方法(冀市监规2022 4 号),该方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 ,修订背景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那么要求, 于2007年发布了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方法,并于2011年进行了第一 次修订,于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 法(冀质监办2017 200号,以下简称方法),自
9、公布实施以来,在规 范全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平安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省 现有气瓶充装单位1750多家,气瓶502多万只。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 (TSG 07-2019 ),自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原质检总局颁 布的气瓶充装许可规那么(TSG R4001-2006 ) ; 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 局公布了气瓶平安技术规程(TSG 23-2021 ),自2021年6月1日正式施 行,该规程对气瓶充装平安管理又提出了新要求。鉴于方法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气瓶 平安技术规程内容标准不相一致,与
10、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当前一系列关于优 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也不相适应,且又到达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5年有效时间, 亟待修订完善。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加强气瓶充装平安监管, 省局起草了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方法(第三次修订)X以下简称管理方法)o二、修订过程从2019年5月份起,省局就开始着手管理方法修订工作。主要分为三 个阶段:(-)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公布后,省局于2019年7月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执行和加 强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工作,向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及河北省特种设 备学会等单位征求意见。在梳理汇总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市场监
11、管总局公布的 气瓶平安技术规程,以特种设备平安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平安 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开展一系列政策要求,起草了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征求了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及河 北省特种设备学会等单位意见。2021年8月,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向全社会征集 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二)组织专家审定。2021年H月,省局组织召开了由特种设备平安监 察人员和相关专家参加的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审定会,对其合法性、协 调性、可操作性等逐章逐条逐句进行推敲、研究讨论,形成管理方法(送审 稿)。(
12、三)进行合法审查。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2022年5月, 省局将管理方法(送审稿)提交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 见对管理方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管理方法共六章32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章总那么,共7条。明确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 许可程序、许可范围、鉴定评审、职责分工等。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受理,共6条。明确许可申请种类、许可类别、资源条件、 申报方式、受理要求等。第三章鉴定评审,共5条。明确鉴定评审时间安排、评审人员、评审程序、 评审内容、评审报告管理等。第四章审批发证,共4条。明确审批发证的工作时限、充装许可证管理等。第五章监
13、督管理,共9条。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检查次数,明确燃气气 瓶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要求、检查内容等。第六章附那么,共1条。明确管理方法执行和废止时间等。(一)完善许可申请种类针对充装单位变更存储设备、气体种类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增加了 充装工艺”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充装地址名称变更申请种类;着眼优化 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准入本钱,增加了免评换证许可申请类别。(二)调整许可资源条件综合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和保证气瓶充装平安之间的关系,对持证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数量进行了调整;对方法没有覆盖的气瓶数量进行明确;增加充装站 所有具备加气功能的设备,均应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平安追溯系统的条款; 将非法
14、改装使用、篡改信息化设备、数据等情况,列为禁止性行为;按照老站老 方法、新站新要求,明确老旧充装单位取证许可的特殊要求。(三)明确相关职责分工气瓶充装平安,涉及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管理方法增 加了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的原那么要求,对行政审批部门和省、市、县(区) 三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着重强化证后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同时, 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为缩短打证发证时 间,将充装许可证书编制、打印、邮寄等工作,由省局调整为各行政审批机关办 理。注D-2:非经营性充装:是指充装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并承诺以非营利为目的 充装行为。注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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