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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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细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 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市 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 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三条 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 建筑施工、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能源、城市运行、 燃气、校园、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商贸等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部门(以
2、下统称监管部门)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 布事故隐患类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形。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合理化建 议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 人员等具有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登记、核 实、评估,并视采纳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五条 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应当遵循“合法 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
3、原则。(一)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 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 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 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奖励。(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 县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 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监管 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监 管部门举报。(四)分级负责
4、。全市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 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24小时受理举 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 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 档和管理,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 办理和答复。第八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 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 尊重其意愿。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特服电话“12350”)、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 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第九条 全市
5、各级监管部门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 式受理的举报事项,属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管部 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 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协调采取进一步核查措 施。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 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上级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监 管部门核查,下级监管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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