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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方法一、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 的制订与实施,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国家相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规范教学管理、实施毕业 审核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 开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培养方案制订第四条培养方案在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 制订并实施。第五条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1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2 .学制、毕业学分和授予学位.
2、主干学科;3 .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4 .课程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达成情况关系矩阵(包括全部课程与环节);5 .就业与升学;.课程结构及学分比例;6 .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表。培养方案的结构及具体内容应遵循本年级培养方案制订的原那么 性意见。第六条工作程序:1 .按照学校总体安排,教务处提出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意见。2 .各学院根据学校指导意见的要求,广泛调查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对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企事业机 关单位的专家、高年级学生和毕业生代表等,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各项内容等进行研讨与论证,拟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初稿。3 .各学院组织各专业教学指
3、导委员会审议、修订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初稿,经教学院长审核、院长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确保人才 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执行性。4 .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根据专家 意见修改、定稿后交教务处。5 .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分管 校长批准后实施。6 .各学院负责将批准后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教务系统。7 .教务处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刷成册,下发各学院执行。 第七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生入学时向师生公布,教师和学生据此安排教学、学习计划。三、培养方案实施第八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培养方案,任何学院、教 师和教学
4、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第九条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归口承当, 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表。第十条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1 .每学期第8周至第10周,各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落实下一学 期的教学任务。2 .每学期第11周至16周,教务处安排课程并公布课程表,并 由各学院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3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教学进程 表,经开课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并交教务处备案。第十一条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明确 每门课程的教师、教材、教学大纲等教学要素,安排好各教学环节, 严格教
5、学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培养方案生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更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代码、学时学分、开课学期, 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变更培养 方案。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培养方案,一般应在执行方案时 间的前一学期第7周之前进行,向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教务处审核、 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因培养方案变更涉及到教师、教材或教学环节等发生 变化的,应由申请变更的学院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或人员解决,并将处 理结果书面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内容和实施过 程的,按教学事故处理。五、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各学院应加强对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 查。院长是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教学院长是直接责任 人。第十七条各学院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加强相关档案的保存与管 理工作。第十八条学校对各学院培养方案制订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考 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六、附那么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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