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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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 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 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 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 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旅游优质发展,切实加强对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管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8) 15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等有关 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 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
2、划布局, 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 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 推广价值,且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区域。第三条 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 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 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 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 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第四条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 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
3、部统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的验收、审核、认定、复核和监 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县 级和地级创建单位的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各级创建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 申请验收,及时做好总结、整改等相关工作。第三章验收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 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基本项目总分 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通过省级文 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000分。第九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各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启 动创建单位验收工作。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 验收实施
4、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以县级创建单位为基本单位。第十条县级创建单位开展创建满一年后方可向省级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地级创建单位,其辖区 内70%以上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方可向省级文化和 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 以上的地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文化 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第十一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标准,对 县级、地级创建单位组织初审验收,根据得分结果确定申请 认定的单位,并形成初审验收报告。第十二条 验收包括暗访、明查、会议审核三种方式。 暗访由验收组自行安排检查行程和路线,重点对创建单位的 产
5、业融合、产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旅游环境等标准 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明查和会议审核由验收组通过听取汇 报、查阅资料、现场观察、提问交谈等方式,重点对创建单 位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旅游规划等标准要求的内容 进行检查。第四章认定第十三条 示范区认定工作注重中央统筹与地方主导 相结合,示范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经 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地开展示范区创建的积极性。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向文化和旅 游部提交县级、地级创建单位的认定申请、初审验收报告、 验收打分及检查项目说明材料、创建单位专题汇报文字材料 及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以省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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