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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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告诉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消费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成绩,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 和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恳求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的企业,均可恳求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获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 恳求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 制、重组、合并、并购等)恳求建设工程勘察资质。(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全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 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恳求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凡具有工程设计 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恳求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担当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 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粒型钢结构I: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 和消防设备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恳求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根据晋级恳求办理:1 .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恳求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 .专业技术担任人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担任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设计类型中的某个专业工程设计 负总责的人员。3 .非注册人员新标准中所称非注册
4、人员是指:(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获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历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 的人员;(2)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历制度的专 业技术人员;(3)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某专业曾经实施注册了,但该专业不需求装备具有 注册执业资历的人员,只装备对该当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装备一部分注册执业资历人员,一 部分对该当专业的技术人员(例如,某行业“专业设置”中“建筑”专业的技术岗位设置了 二列,其中“注册专业”为“建筑”的一列是对注册人员数量的考核,“注册专业”为空白的 一列则是对“建筑”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数量的考核。)。4 .专业技术职称新标准中所称
5、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心 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教学、争辩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争辩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 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争辩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教授、争辩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 的正高级职称。5 .专业设置新标准“各行业工程设计次要专业技术人员装备表”专业设置栏目中的专业,是指为 完成某工程设计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其称谓即为岗位的称谓。在新标准中,将高等教育所学的且可以直接胜任岗位工程设计的学历专业称为本专 业,与本专业同属于一个高等教育工学学科(如地矿类、土建类、电气信
6、息类、机械类等工 学学科)中的某些专业称为相近专业。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岗位对人员 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为: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在确定次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力动关系以外,次要专业技术 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全都和 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全都,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全都,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
7、谓不相符, 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 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全都,但获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 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 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6 .个人业绩企业次要技术担任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恳求行业某一个大型项目的工 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担任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 是指,作为所恳求行业某个大、中
8、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担任人所完成的业绩。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恳求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 中建筑、结构专业的次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均须按新标准规定的对主导专业的非注册 人员需考核业绩的要求,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7 .企业业绩(1)恳求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的业绩;(2)恳求乙级升甲级资质的,企业业绩应为其获得相应乙级资质后所完成的中型项目的 业绩,其数量以甲级资质标准中中型项目考核目的为准;(3)除综合资质外,只设甲级资质的,企业恳求该资质时不考核企业业绩;(4)以工程总承包业
9、绩为企业业绩恳求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 中的工程设计业绩;(5)恳求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 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恳求专项资 质时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8 .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本标准中的专有技术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申报,经所内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内行业 的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认定并对外发布的某项技术。本标准中的工艺包是指企业引进或自 主开发的,用于工程设计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经所内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内行业的全 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认可的工艺包(软件包)。9 .担当业务范
10、围获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担当各行业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 技术、讯问与管理服务业务;其同时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可以自 行担当相应类别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设计和施工)及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 工专业承包)业务;其不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担当该项 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获得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担当资质证书答应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 计、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讯问与管理业务。担当工程总承包业务时, 应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11、三十六)对于恳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在已启动的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 的注册专业数量未达到五个专业前,已启动注册工程师考试但未启动注册的专业可视为有效 注册专业,已获得该专业执业资历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有效注册人员。在恳求资质时需供应这 些人员的注册恳求表或本人赞同在该企业注册的声明、执业资历证书、劳动合同及身份证明 复印件。工程勘察设计系列(造价系列)的注册专业数量达到或超过五个专业后,恳求工程设计 综合资质时,需供应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印鉴、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十七)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中所称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设计的 人员;行业、专业、专项资质标准中所称企业次
12、要技术担任人或总工程师以及结构设计、机 电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的合伙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三十八)新标准中的注册人员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历,作为注册人员考核 时只认定其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历,其他注册执业资历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 认定。(三十九)持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 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为准。持新工程设计 资质证书的,其承接业务范围,以新标准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为准。(四十)恳求各专项资质的,企业次要技术担任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以及次要专 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资历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
13、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其中企业 次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在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 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恳求建筑工程设计丁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从业年限以建筑工程设计专业丁级资 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四十一)对于新标准新设置的军工(地面设备工程、运载火箭制造工程、地面制 导弹工程)、机械(金属制品业工程、热加工、表面处理、检测、物料搬运及仓储)、铁道(轨 道)、水运(港口装卸工艺)、民航(供油工程)、水利(水土保持、水文设备)、农林(种植 业工程)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企业可 根据实践达到的资
14、质条件恳求不同级别的资质。2009年4月1日当前,企业新恳求以上类别 工程设计专业或专项资质的最高等级为乙级(不设乙级的除外)。七、过渡期有关规定(四十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新恳求资质、恳求增项资质、恳求资质晋级的企 业应按新标准提出恳求。各地区、各部门按原标准曾经受理的恳求材料报送国家建 设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四十三)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颠簸过渡,根据“简约、便捷、高效”的准绳,对曾 经获得行业设计资质、行业部分设计资质、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在2010 年3月31日以前,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其资质证书连续有效。2010年3月31日以 前,企业只需满
15、足新标准中次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即可根据新旧设计类型 对比关系换拥有效期为5年的新资质证书,具体换领工作支配另行告诉。自2010年4月1日 起,原资质证书作废。曾经获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暂定级除外)的企业,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达到新标 准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从2008年4月1日起,我部将根据新标准开展换证工作, 具体换证工作支配另行告诉。曾经获得主导工艺设计资质、综合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根据新 标准提出资质重新核定恳求,并换发新资质证书,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现有资 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过期作废。(四十四)按原标准获得暂定级设计资
16、质证书的企业,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 出转正恳求,对符合新标准的,赐予转正,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符合原标准的, 赐予转正,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证书到期后需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核定后 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原标准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 核定后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按新标准恳求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恳求 资质晋级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办理。企业按原标准恳求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 274号文相应要求办理。(四十五)企业如因证书变更等换领证书(专项资质除外)的,符合新标准设置要 求的,且满足新标准中次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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