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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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 立,目的在于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 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元。评审名额和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 下达学校。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九月份 开始受理申请,十月三十日前评审完毕。十一月份发放奖学 金,颁发奖励证书。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学生 中二年级以上(含)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具有 XXXX大学正式学籍的二、三、四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 可申请: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时评审学年两个学期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专业)排名30%以前;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按照有关规定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1、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名额,根 据各学院(系)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 素分配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2、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根据 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各年级 (专业班级)评审名额,统一安排部署本学院(系)评审工 作;3、符合条
3、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XXXX大学国家励 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报辅导员;4、辅导员根据评审条件以及评审名额,以年级(或专 业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差额民主评选。辅导员将民主 评选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提交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5、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专业班 级)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选结果,评审产生本学院 (系)推荐评奖学生名单,并向学院(系)师生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6、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院(系)评审材料,向学 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评奖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 料;7、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等额评审,确定上报获奖学生名单,并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8、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 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 学金。第七条 各学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审 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 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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