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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管理适用本规 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 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 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 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应急管理、公安、行政执法 部门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和维护的监管 工作。规划、住建等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配合本行政区域内 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 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已设置划定的消防车通道进行公示;(二)组织成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小组,按照职责 分工开展整治工作。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 地道桥前,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 计,使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征求消防设计审查部门意见。(二)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申请将已规划建设的停车场 变更为其它用途时,须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征求消防设 计审查部门意见。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 影响消防车通行;(二)对其负责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可能 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由建设施工单位书面通知当地消 防救援机构。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时,应确保消防 车通行要求;(二)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 放位置,确保消防车辆通行;(三)对违反道路交通
4、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 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录入道 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 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二)将消防车通道整治纳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 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 安全意识。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指导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 民委员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二)指导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 会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群众消防 安全意识
5、。第十一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 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履行下列职责:(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 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 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 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 行公示;(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 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 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 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
6、装饰物等障 碍物;(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 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 行;(六)严格落实“楼长制”巡查,引导群众自觉规范停车;(七)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 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 消防安全意识;(八)消防车通道设置符合标准的可拆卸护栏、专门 防护门、道闸等设施提升消防车通道管理水平,并安装智 能交通监控系统或智慧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作好消防车通 道的实时监控管理,保存音视频资料作为行政机关处理违 法行为的证据。(九)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 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
7、取 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 机关报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上述职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 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一)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 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 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 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 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 占用”的警示字样;(二)在单位或者住宅
8、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 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 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 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 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三)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 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 车辆停放,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 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 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第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将私家车占用消防车
9、通道行为 列入交通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行使处罚权限,同步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明确 应急条件下清障免责条款。第十六条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 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个人有上述行为,如适用简易程序,按简易程序予以 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 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第十七条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一下罚款”阻碍消防 车执行任务的,可给予警告处罚。第十八条 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 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 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城乡规划、住 建、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权给予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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