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服务转移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服务转移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服务转移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 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 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 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
2、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 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 医疗卫生领域中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 整相应进行调整。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 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 任。(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 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转移 支付资金。(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建立绩效
3、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 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 导督促市县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 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 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中央和省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 补助标准以及中央、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等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 情况和上年实际目标人群数量进行结算。例:某市(县)应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X国家基础标准X中央与我省负担比例某市(县)应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二(预计本年目标人群 数量X我省自定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X省与市县负担比 例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不 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其中,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 我省按6:4分担,其余部分由我省自行承担。自行承担部分,省 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6:4 分担。市县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在确保国家 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确实需要,可因地制 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的地区标准,高出国家基础 标准和省级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地区标准事先按 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按照预 算法和预
5、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 提前下达地方,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 资金预算。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 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八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 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根据需要对各市县项目
6、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 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 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 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 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 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 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 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转移 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
7、资金 按财政部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 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 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同级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 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 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 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 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市县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 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