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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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 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 8号)精神, 落实省政府加强水库平安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提升质量平安管理水平, 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根据水 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小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工程管理方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已完成大坝注 册登记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 经平安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第三条 各地应建立落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2、 责任制。(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负责本辖区所属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落实市县资金投入,组织有关 主管部门做好工程的建设实施。(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三)工程法人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具体实 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陕西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平安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 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 8号), 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平安监测设施 建设任务,推进和规范设施建设
3、与运行管理,提升信息化管 理水平,为落实水库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提供技术 支撑,保障水库平安运行,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小型水库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本方法所称监测设施包括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平安监测 设施设备,以及监测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的监测平台。第三条 省水利厅对全省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负 总责,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设施建设, 监督运行管理。第四条监测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协调、因库制宜、实用有效、信息共享”的原那么,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结合水库坝型、 规模、坝高、坝长、下游影响、通信条件等,依据有关技术 标准,合理设置监测设施,并做好与已有监测设施及除险加
4、固工程建设内容衔接,防止重复建设,建立完善监测平台, 实现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第五条 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 责落实,统筹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额度, 保障监测设施规范建设与有效运行。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纳入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 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方法执行。第二章实施计划第六条 省水利厅根据全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和完善 雨水情监测预警、平安监测设施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年度实 施计划,按照符合工程实际、区别轻重缓急原那么,确定年度 工程实施名单、建设内容、设施配置、资金安排、完成时限、 管护措施等。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水利厅确 定的
5、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第三章建设内容第八条 雨水情测报要素主要包括降水量、库水位、视 频图像等,大坝平安监测要素主要包括渗流量、渗流压力、 外表变形等。监测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见附件,各地可结 合实际工程特点合理配置。第九条 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参照水文自动测报系 统技术规范(SL61)、水利水电工程平安监测设计规范 (SL725)、土石坝平安监测技术规范(SL551)、混 凝土坝平安监测技术规范(SL 601)等雨水情、大坝平安 监测、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主要监测要素应满足规范 标准要求。有条件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 建设标准和监测信息化水平。第十条设施设备应根据工程
6、实际、现有设施设备及通 信条件确定,选用具备自动测报、双路供电、多种通讯、断 电存储等功能的产品;测点编码应符合水利对象编码要求。监测信息应以自动采集和报送为主,采用一站多发方式, 向相关监测平台发送,有条件的应实现自动报警。因特殊原 因不能自动采集和报送的应落实人工采集和报送措施,应根 据需要配置卫星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 报送和预警发布能力。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省级监测平台,用于汇集、应用监 测信息,并与水文、防汛指挥等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省级监测平台实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统 一使用,与部级监测平台互联互通;市、县级建立的监测平 台应与省级监测平台实现
7、信息共享。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 际,优化监测设施建设管理,提升管理实效,保障建设质量 与平安。第十三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工程法人, 原那么上以县级以上行政区为单元组建,统一负责辖区内监测 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采用委托代建、工程管理总承包、 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工程建设 管理。第十四条工程法人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统一编制辖区内监测设施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设施 布置、设备选型、埋设安装、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等内容。监测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 水利厅应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五
8、条 工程法人应在遵守有关规定前提下,采取集 中打捆方式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取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 好、售后服务有保障、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建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法人应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质 量管理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保障工程质量与 平安。第十七条 工程法人应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项 目进度,原那么上当年工程应在当年完成。第十八条 监测设施工程完工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组织完工验收。省水利厅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指导。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由市、县(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鼓励采用政府集中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 化运行维护单位开展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及数据
9、整编分析。第二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设 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制度, 严格落实运行维护岗位职责,明确信息报送、日常维护、检 测校验、数据应用、技术培训等要求。第二十一条 降水量、库水位、渗流量、渗流压力、表 面变形等监测频次参照相关规范并依据工程管理实际需要 执行,满足雨水情监测预警、预测预报和大坝平安管理要求。当出现强降水、库水位明显变化,蓄水初期、遭遇大洪 水、强地震、工程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密监测频次。对 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补测和比测,加强分析研 判。第二十二条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监测信 息报送工作,应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
10、将监测信息上传至监 测平台,做好数据存档备份与管理。信息报送按照水利数据交换规约(SL/T783)、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等标准执行。遇到紧急情况或重大平安问题,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并落实平安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 求,组织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护和检测校验,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监测资料整编,定期进行资料分析,加强分析成果应用,其 中雨水情整编资料按规定向有关水文部门汇交。第二十五条建立完善省级监测平台运行和信息应用 管理机制,明确监测平台运行工作要求。市、县(区)水行
11、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监测平台运行管理的监管,落实运 行维护措施,保障监测平台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测信息的 作用。第二十六条 雨水情、大坝平安监测、视频图像及其他 采集设备应匹配兼容,并具有网络平安防护功能。监测平台 应满足信息平安技术网络平安等级保护要求,重点采取平安 认证、传输加密、存储加密、数据备份等平安措施,确保信 息平安。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 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监测设施工程建设、资金 使用、质量成效、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测 设施工程管理台账,动态掌握工程实施情况,实施精细化管 理,
12、催促工程按计划完成。第二十九条 监测设施设计、承建、招标代理等单位纳 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范围,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管理方法等规定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在省级水利建设市 场监管平台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第三十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监测设施工程责任追究机 制,对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运行维护等存 在的问题及时催促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 实施责任追究。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附件:小型水库监测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表附件小型水库监测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表注:本监测设施配置表为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工程 规模雨水情测报大坝平安监测降水量
13、库水位视频图像渗流量渗流压力土石坝小 型1 .至少设 置1个降 水量监测 点。2 .对流域 面积超过 20km2的可 增加具有 流域代表 性的监测 点设置1 个自动 监测点 和1组 人工观 测水尺1 .具有通信 条件的应设 置不少于2 个视频图像 监视点。2 .坝长500m 以上的根据 需要增加监 视点存在渗漏明流的 大坝应设置1个渗 流量监测点,有分 区监测需求的根 据需要增加监测 占八、1 .渗流压力监测横断面根据工程规模、坝型、坝高、坝长、 下游影响等情况,设置12个监测横断面,一般设置在最 大坝高和渗流隐患坝段,坝长超过500m的根据需要增加 监测断面。2 .土石坝每个监测横断面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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