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特资合租赁字号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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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特资合租赁字号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厦门市特房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乙方:签署时间:签订地点:任。(五)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用品、员 工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若乙方未能按有关规定配备、落实的或因 此而引发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六)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应向甲方及出租人出示已 办理消防批准文件及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等资料,特种设备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证件,具备相应资质,并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 租赁期间完全有效。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交付租赁房屋达皿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2、要求甲方、出租人 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皿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租金及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装修恢复保证金。(二)因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问题或因甲方、出租人未履行影响房屋主体结构 安全的维修保养义务,导致乙方或第三人发生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出租人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及/或出租人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 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租赁房屋或租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2、租赁房屋或其四周红线范围内土地、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 政府依法占用、征用、征收一部分而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四)租赁期间,甲方
3、或出租人若因改制、经营环境变化等原因,有权提前解除 本合同,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甲方及/或出租人无 需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应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剩余租赁期的租金并无息退还履约保 证金,甲方应向乙方无息退还装修恢复保证金。二、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及/或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房屋,若造成甲方或出租人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未在约定交付日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且逾期达30天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或变相转让使用权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4、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
4、法、犯罪活动的;5、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违法经营的;6、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一本合同约定的费用超过30日的;7、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未赔偿的;8、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隔墙、围墙、屋面顶板及封堵通道的;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扩建或改建的;11、未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12、未按约定如期缴纳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1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房屋被查封或甲方及/或出租人财产被强制执行或被接 管人接管。甲方或出租人根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租金照实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甲方或出租人
5、可选择不解除合同,但甲方及/或出租 人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 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意甲方或出租人采取停止供应 或停止使用水、电、空调等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三)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专项维修基金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收费 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缴纳,若因乙方迟缴或未缴而给甲方或出租人造成损失 的,甲方及/或出租人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四)租赁期间,乙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户外广告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侵 犯第三人合法权利情形的,甲方有权要
6、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 托第三方予以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项费用。乙 方设置的户外广告牌等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还房屋,并办理 工商、税务等注销或变更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出租人支付日租金(按照 本合同附件1房屋租金标准除以30天计算)两倍的占用费,同时支付超期占用房屋 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公摊水费、公摊电费、水费、电费等乙方于 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费用,出租人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逾 期超过30日的,出租人还有权没收
7、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及/或出租人所 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未如期向新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的违约责任等损失)。(六)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还房屋,且未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装修、 设备进行清运和拆除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装修、设备,则甲方 或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或委托他人处置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设备(包括装修部分), 处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出租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 保证金,并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剩余租赁期的租金。三、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所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向第 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守约方为解
8、决此事支付的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 公告费、调查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如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 中止履行。二、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两 方,并尽快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理由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 不可抗力证明文件,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影响。三、发生不可抗力而影响了本合同的执行,则各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协商 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并形成补充协议。如果不可抗力
9、影响持续30日以上,致使 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保险一、甲方建议,乙方在租赁房屋装修期内购买相应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 责任险);同时,甲方亦建议乙方为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足额购买相 应的财产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全面的责任保险,并使该等保险在租赁期间内持 续有效。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以弥补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 承担,如甲方及/或出租人因此对外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及/或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二、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引致甲方及/或出租人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 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
10、先用于赔偿甲方及/或出租人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 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及/或出租人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及/或出租 人。三、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导致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险(包括财产险、责 任险等)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他人做出任何行为致使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增加。 乙方存在前述行为而给甲方及/或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及/或出租人的全部 损失。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 均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一、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如
11、下所载的地址、联系人或电子通信终端。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 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 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地址:名称:厦门市特房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50楼A区;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O(二)乙方地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O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七日视为 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准确照抄填 写地址且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未被系统退回
12、的情况下,即视为送达。三、本合同所载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 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审理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件) 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发出 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准确照抄填写地址且进 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即视为送达。四、本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
13、款的 效力变化的影响。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事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的登记备案,据双方自愿原则。任何一方如需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 由该方自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双方特别确认,在办理 合同登记备案过程中如需签订登记备案用合同,该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备案之用,不 作其他用途,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仍以本合同为准。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及/或出租人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 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 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甲方及/或出租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 弃,不影响乙方在本
14、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四、租赁期限内,若因政府原因(如重大会议、活动等)或甲方不能控制的其他 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应根据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按政府、甲方的要求暂停营业,配合政府、甲方进入该房屋内进 行安全检查等,且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五、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约定,“乙方”是指乙方和/或其受让人、继承人、雇 员、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顾客等以下统称(“该等人士”),本合同对乙 方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对该等人士亦同样适用。如因该等人士行为、过失或疏忽导致 甲方及/或出租人发生任何费用、开支和/或损失,和/或导致甲方及/或出租人
15、须向第 三者承担任何费用、开支和/或损失,乙方应向甲方及/或出租人作出全额赔偿。七、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负担。除 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 赁房屋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八、本合同壹式一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补充条款第十七条合同附件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附件1:租赁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附件2:租赁房屋位置平面图附件3: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4:房屋交付确认书(以下为房屋租赁合同签章栏,无正文)
16、甲方(盖章):厦门市特房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乙方(签字/盖章):附件1:租赁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一、租赁房屋坐落:J二、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三、租赁房屋用途:乙方保证该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四、租赁房屋交付日:年 川 日(本合同中简称“约定交付日”)。五、优惠租期:首个租赁年度开始的个月为优惠租期,优惠金额含税房屋租金为元/月(不含税房屋租金元/月,增值税税率为%)O不论何 种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尚未执行的优惠租期均不再执行。六、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元(小写)元,乙方应于合同签年月日,含税房屋租金为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订当日向出租人足额缴交
17、履约保证金。八、租赁房屋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1、租赁房屋租金标准:1.1 自 年月日起至元/月(不含税房屋租金元/月,增值税税率为%);1.2 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含税房屋租金为元/月(不含税房屋租金元/月,增值税税率为%);为免歧义,上述租金标准为按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应按照含税房屋 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房屋租金。2、租赁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租金按月为一期进行结算。九、甲、乙双方认定以下账户为本合同项下资金往来及票据开具账户:1、出租人资金往来银行账户(履约保证金、租赁费用等)开户行:账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电话:2、甲方资金往来银行账户(装修恢复保证金等)
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湖里支行账户名:厦门市特房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757G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50楼A区联系电话:3、乙方资金往来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附件4:房屋交付确认书房屋交付确认书交付方(租赁合同甲方):厦门市特房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接收方(租赁合同乙方):交付方、接收方双方确认于年月日办理编号为厦特资合 租赁字一号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项下 房屋(以下称“租赁房屋”)的交付手续,并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一、交付方、接收方已对租赁房屋
19、进行现场移交,双方确认租赁房屋符合租赁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租赁房屋位置、状态等均符合约定,且租赁房屋内消防设施等 设施设备、租赁房屋的墙面、地面均完好、无破损,具备良好的使用条件及状态。乙 方对甲方所交付的租赁房屋无异议。二、交付时电表读数,水表读数;接收方接收租赁房 屋钥匙数 O三、其他事项:O四、本确认书经双方联系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交付方执贰份,接 收方执壹份,本确认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付方联系人(签字):接收方联系人(签字):(以下称“该房屋”或“租赁房屋”)系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法典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委托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招租,甲方受托以自身名义与承租人 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租赁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向乙方发送本合同约 定的各项通知、代为办理该房屋交付及交还手续、催缴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违约 金等费用,负责审核乙方房屋装修方案、广告设置方案,代表出租人接收乙方各项申 请以及主张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并可以甲方名义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等), 乙方已知悉并对此无异议且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管理职责。现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一、租赁房屋坐落及房屋建筑面积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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