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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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 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范围内。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 过罚相当。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实
2、施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实施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半年内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统计违法行为 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检举、揭发他人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的;(二)明知是统计违法行为而故意实施的;(三)拒绝、阻碍统计
3、执法检查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统计违法证据的;(五)提供虚假材料的;(六)两年内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七条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按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
4、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 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已因迟报受到处罚的,迟报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后重新开始计算。第八条经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规定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催报规定时间期满后1日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催报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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