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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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动员社会力量 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 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 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
2、医疗 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 基金的举报奖励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综合执法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 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 则。第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本人对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奖金 元(大写 元)予以确认,并同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向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以转账汇款方式发放奖励资金。举报人/受托人/代表人(签名、指印):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年 月 日山东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
3、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共 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我局起草了山东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 励实施细则。一、制定背景。2018年1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 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省医保局于2019年3月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 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5月进行 了修订完善,建立起对举报欺诈骗保进行奖励的制度。随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深入推进,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21年5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条例施行后,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范围进一步拓宽;2022年3月1
4、日实施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将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 基金行为纳入举报范围,由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医保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为适 应基金监管新形势,鼓励群众共同守护好医保基金安全,2022年11月,国家医保 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并于2023年 1月1日正式施行。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等因素,新奖励办法未对具体 奖励标准作统一规定,由各省级、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作 出具体规定。二、制定过程。新奖励办法印发后,省医保局着手起草山东省违法违规使用 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了省财政厅、
5、各市医保局及有关处室、单位意见。1月29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月7日,召开评估论证会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印发 实施。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6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总则,规定了举报人的概念、举报奖励的基金范围以及奖励资金的来源。 按照国家局新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限于自然人;举报奖励的基金范围包括基本医 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 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预算。(二)奖励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奖励:举报对象明确且违法线索 证据有效;主要事
6、实和证据事先未被医保部门掌握;被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已造 成基金损失;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等。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人为医保部门人员或者受托履行职责第三方人员;当事人 主动供述本人及同案人员违法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 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 举报前,相关违法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等情形。(三)奖励标准。举报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不超过案值3% ;举报参保人 员、经办机构欺诈骗保的,不超过案值5% ;举报参保人员、医药机构违法造成基金 损失的,不超过案值2%0举报人为定点医
7、药机构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可适当提 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案值6%。最低奖励金额200元,最高奖励金额由原来10 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多名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视为同一举报人。(四)奖励程序。医保行政部门按照谁处理举报、谁发放奖金的原则确定 奖励资金发放主体。奖金超过5000元,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 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举报奖励领取人需提供身份证 件和开户银行账号。(五)责任追究。规定了医保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核责任和依法保密责任,规定 了举报人的诬告
8、陷害和弄虚作假责任,以及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串通骗取奖 励资金的责任。(六)附则。规定各市可对具体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实施细则同步废止。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 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人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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