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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 省食品安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小餐饮备案管理,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 管理。第三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 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 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 经营者。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 饮备案工作。市XX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小餐饮在一 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
2、餐饮备案卡。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许 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小餐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第八条中小学校外托餐应按照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备案。第二章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县(市、区)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XX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 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 证明;(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五)营业执
3、照复印件;(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七)XX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十条 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 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三)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 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六)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 货工具;(A)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4、,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 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 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九)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 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十)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十一)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 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 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十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 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十三)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 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 生;第十一条 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
5、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 经营活动。第四章经营要求第十二条小餐饮禁止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二)现场制售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四)使用亚硝酸盐制售食品;(五)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六)进行网络销售和食品配送;(七)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A)卫生间设置在食品处理区;(九)跨门店外加工经营;(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备案管理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 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
6、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小餐饮经营者在备案前应填写XX省小餐饮 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交由备案部门进行核查。第十五条 小餐饮备案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对小餐饮备案情况进行核查(见附件4),符合条件的 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准予备案的小餐饮发放XX省小餐 饮信息公示卡。第十六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编号、 名称、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日常监管人 员、有效期限、备案机构、备案日期等信息。第十七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发卡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 三期,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小餐饮信息
7、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CY和14位 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 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 码。第十九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发 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向备案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 的XX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 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二十条 XX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续的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延续后的XX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 的日期。第二十一条 XX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 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补发的XX省小餐饮信
8、息 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二十二条 不予办理、变更、延续、补办信息公示卡 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书面告知小餐饮经营 者,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小餐饮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 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注销。XX省小餐 饮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 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 续。XX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 用。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自动 注销:(一)小餐饮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小餐饮备案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9、;(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备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小餐 饮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手续后,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办结。第二十六条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已取 得的XX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健康证明和承诺书。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XX省食品安全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 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检查的主要内容 是:(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二)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员工培训、餐具消毒等制度;(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六)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XX省食品安全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备案不得收 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XX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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