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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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药品GSP)认证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 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GSP认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 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 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 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第三条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负责全省药品GSP认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 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第四
2、条XX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及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 称“省评审中心”)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GSP认证 技术审查、现场检查、报告审查等工作。第五条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 (州)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GSP认证组织 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GSP认证。第七条已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 营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重新申请认证。企业若有违反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法规被立案调查的, 在结案前不得提出药品GSP认证申请。第八条药品批发
3、企业申请药品GSP认证,应当按照申报 资料要求向XX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省 政务中心窗口”)报送相关资料。省政务中心窗口对申报GSP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 理并在1个工作日转省评审中心。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 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九条省评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 资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对企业逾期未补正申请材料或 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的,做出退审决定。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省评审中心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
4、3 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十条省评审中心完成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 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 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认证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 2-3名药品GSP认证检查员组成,从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库 中随机选取。第十二条省评审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2天通知申请企业, 并抄送省局和企业所在地市(州)局。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 超过3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第十三条申请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 1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 GS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第十四
5、条现场检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首次会议检查组应当向申请企业出示检查通知, 确认检查内容,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以 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二)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 准对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三)在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省评 审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四)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 现场取证。(五)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 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确定被检查企业存在的 缺陷和问题。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当回避。(六)检
6、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 况,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经检查组成员 和申请企业质量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省评审中心和所在地市(州) 局。如有异议,可进行解释和说明。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 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 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七)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检查结论。现 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须经检查组成员 和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 报告、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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