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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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 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市域内依 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 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 事项的活动。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
2、企事业单位范围是:(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疾病(疫病)预防控制、妇 幼保健,法律援助、社会福利机构机构;(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 共企事业单位;(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 美术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环境监测站、水文站 等(四)邮政、通信和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五)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 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 则依法办事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 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 和涉及其切身
3、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 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工作。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 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工作 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 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 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 关信息。
4、(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 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 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A)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 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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