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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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依据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 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 目许可以及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 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在区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结建人防主管部 门负责人防审批。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以 及市级人防部门审批过的历史项目,原则上由市结建人防 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第四条市区两级
2、结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广州市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工作,实行全流程网 办。第二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并联审批 的项目,可单独受理。(四)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五)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 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六)同一规划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500平 方米的;(七)地下室平时功能为风、水、电等设备用房或者 不进人的全自动机动车库,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对申请易地建设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审
3、批, 不得扩大范围或变通执行,不得以缴代建。对于建设单位 以“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适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作 为申请易地建设理由的,应依据地质勘察、设计评估报告 判断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第十五条对于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 建设单位可选择承诺办理,承诺时限为非税收入缴款告知 书开具日期起60个自然日内。建设单位提交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缴费承诺书后,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关 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建设单位可凭此 通知先行办理其它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缴交 易地建设费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意见书。如到期后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缴交易地建设费,结建
4、人防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依法缴交,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现行规定 如下:(一)住房类项目(含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 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农村新建及翻建自 用住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房等)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 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 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 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7) 24号)第十六条规定:廉租住房和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3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 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 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
6、府性基金。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2) 22号)规定:对依法利用农村 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 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6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 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 通知(国办发(19919号)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 置的住房建设,各地应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 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费用,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它 费用。7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民用 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
7、室易地建设费:廉租住 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予 以免收。(二)教育类项目(含幼儿园、学校等)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 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 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 学楼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103 号)规定: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 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8、应予以免收。3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人防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 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 799号)规定:城市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学校教学楼属于民用 建筑范畴,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应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用。学校新投资建设包括教室、 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 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符合国家计 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 474号)中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 规定。4 .广
9、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民用 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幼儿 园、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的校舍 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三)养老类项目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 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 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 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2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 35号)规定:非营利性养
10、老机构建设要免 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 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77号) 规定: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 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 收费。4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 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号)规定:用于提 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
11、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民用 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院 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 取。(四)涉企项目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 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 89号)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省级收入部分。即企业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 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8%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其他(临时民用建筑、危房翻新改造项目、灾 后修复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 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2、 (计价格2000) 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 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 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 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3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13、民用 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民 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 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 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上述收费优惠项目重叠的,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 行。国家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四章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七条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在补办人防验 收手续时,如无法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可单独受理。第十八条办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结建人 防主管部门应当对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和广州 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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