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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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发挥 地方标准在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 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 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 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 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宣贯、实施、复审等工作适 用本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牵头或参与制定的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 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
2、办法。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纳入本市地方 标准,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统一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 化工作,对地方标准进行归口管理,开展地方标准化研究, 构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标准体系,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 议,组织地方标准制定、宣贯、实施和复审等。(七)强制性条文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审查会应有不少于审查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查组应一致同意为通过。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审查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第三十四条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会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形
3、成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份)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批材料包括:(一)地方标准报批稿;(二)编制说明;(三)审查会议纪要、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和会议签到 表;(四)标准简要说明;(五)地方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 当报批地方标准名称与立项项目名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提 供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六)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材 料。第三十五条报批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地方标准报批稿内容已按照审查会意见进行充分修改;(二)地方标准报批稿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规定相关要求,并已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三)编制说明内
4、容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地方标准的编 制过程,有关技术资料齐备;(四)标准简要说明内容完整;(五)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制人员名单已经过核定;(六)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已提交 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报批材料审核确认后 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第五章 批准、发布、备案和公开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由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发布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报住 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报批前送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备案。第三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方网站公布现行有 效地方标准文本。第六章宣贯和实施 第四十条市
5、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主编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地方标准宣传贯彻 工作。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应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推荐性地方标准 的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o第四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地方标准实施,加强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组织主编单位等对实施 满一年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估,并将地 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七章复审 第四十三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实施等情况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 般为5年,节能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
6、应当及时复审。(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三)科学技术发展;(四)社会需求发生变化;(五)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六)实施过程发现问题。第四十五条主编单位应对复审提出初步建议,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修订的项目应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初步建议进行复审,形成复审建议 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八章京津冀标准十七条京津冀标准由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可分为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牵头标 准。第四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将北京牵头的京津冀标准立项、征求意见、送审、报批
7、材料提供给天津市、 河北省住建部门;积极参加天津市、河北省牵头的京津冀标 准制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十九条京津冀标准复审应由牵头部门组织,三地共同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当三地复审意见一致时,如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则继续 实施地方标准;如地方标准需修订,则按本规定履行地方标 准修订程序;如地方标准需废止,按规定发布地方标准废止 公告。当三地复审意见不一致时,不再作为共同制定标准,各 地分别开展后续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工程建 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 398 号)同时废止。第四条地方标准是
8、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 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禁止利用标准,实施 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不 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 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应当遵循市 场规律,满足创新需要,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新 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社会
9、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或者参与 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第八条地方标准制定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地方标 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地方标准制定全过程相关材料。第二章立项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 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 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标准 体系相符合;(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 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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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住房 城乡建设 地方 标准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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