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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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投 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应为自然人)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药品或者接受药品服务,与经营 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 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涉嫌违反药品 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处理自然 人、法
2、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等的咨询建议,适 用本制度。第三条 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 责、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 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 群众。第四条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药品投诉举报管 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通报全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负责管理省药监局投 做好投诉举报、咨询建议档案管理工作。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三H一条省药监局将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办理、管 理工作纳入药品安全考核内容。第三十二条投诉举报中心要加强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培 训教育,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第三十三条 投诉举报
3、中心和承办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 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 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 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三)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 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 举报案件情况;(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 信息。第三十四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出现拒收推诿、漏办 误办、处理超时、多次重复办理、服务态度不好、政策解释 不到位、回访不
4、满意、群众诉求解决率低等情形,省药监局 根据调查情况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 格,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 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或者违反本制度规 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虚假材料诬告陷害他 人,或者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药品投诉举 报受理、承办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 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对在投诉举报、咨询建议受理
5、、办理、管 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诉举报中心。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 的药品投诉举报和省药监局受理的药品投诉举报、咨询建议 的办理、回复、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工作。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投诉 举报受理、办理、举报奖励等工作,按规定向省药监局报告 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负责省药监局转办、交 办的药品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的办理、回复、报告和举报奖 励等工作。省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中心
6、)负责 上级转办、交办和省药监局直接收到的药品投诉举报、咨询 建议的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报告等工作, 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上报 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情况,承担省药监局药品投诉举报宣传、 培训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 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药品投诉举报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宣传,畅通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 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药品违法行为。第七条 省药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省药监局处理其收
7、到的投诉举报的,可以报请省药监局决定。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八条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对省药监局直接收到的药品 投诉统一受理。各处室收到的药品投诉,应于当日内转交投诉举报中心 统一受理。各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对收到的药品投诉,属于本单位 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转交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直 接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属于 省药监局职责范围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投诉举报中心受 理。第九条 投诉举报中心对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转交和通过12315平台、12345热线、局长信箱、来信、来 访以及上级交办转办、其他单位移交等渠道收到的
8、药品投诉, 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受理 员、负责人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经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批 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上级交办转办、其他单位移交时已经受理的药品投诉, 不再履行受理和告知程序。第十条 投诉举报中心、检查分局、直属单位收到的药 品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省 药监局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 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药品或者接受服 务,或者
9、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 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被 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以及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 者权益争议事实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但未提供合 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投诉办理第H一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对投诉批准作出受理决定 时,一并确定承办单位。投诉举报中心在告知投诉人受理决 定的同时转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中心对受理的通过12315平台、局长信箱、来 信、来访等渠道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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