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 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 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 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
2、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U!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 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 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方乳粉的,应当按批次索取含有全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证明 文件。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查验产 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并留存复印件。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为进口的,食品检验合格证 明文件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证明。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应当加盖供货
3、者印章(供货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可由业 主签字确认,并留存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供货者证照有效 期届满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要求供货者重新提供有 效证照,查验后留存复印件。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 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 货查验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保存食品进货记录和留存复印件,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 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 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 容。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
4、少于三个月。长期定点采购的、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供应商 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入网食品经营者发现供货者提供的相关材料涉嫌虚假时,应 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不得购进和 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后,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如实 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入网食品经营者留存的复印件可为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第三十四条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 装、标签
5、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和 说明书上载明的事项销售和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 的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包装破损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 品,并做好销毁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贮 存容器上如实标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质期、生产者名称及等内容;以产品出厂原包装贮存食品, 原包装上已标明以上信息的,可不再对食品有关信息进行标 不O第三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 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配送措施,
6、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运输、配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 方物流运输、配送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进 行核实;不应当委托不符合上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 者第三方物流运输和配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运输、配送期间 的食品安全负责。第三十八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该食品生产者的, 应当将食品召回。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 式告知供货者或食品生产者停止销售、购买者停止食用,并 记录本经营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食品供货
7、者或食品生产 者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 时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进口商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时,入 网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清理食品、登记造册。 第三十九条因入网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食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入网食品经营者 对停止销售及召回的食品应当予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做 好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第四十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 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 投诉的依据。
8、第二节网络食品销售规定第四十一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十二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口口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 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U!十三条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标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 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
9、五条执行。第三节网络订餐服务规定第四十四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信息。第四十五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第四十六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将其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展示给 消费者,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 网上实时播出,保障网络订餐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 权和监督权,接受消费者监督。倡导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第四十七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第四十八条从事网络订餐服
10、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循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则,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 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第四十九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外送范围和预计送 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在安全 时限内送达。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 经营者不得将食品配送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含托幼 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第五十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 或容器上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 经营者名称和等信息,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
11、存放。加工制作时间以食品成最终状态为准。第五十一条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和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 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从事送餐活动:(一)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送餐人员应 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二)实行每日晨检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三)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 类和冷加工糕点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四)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
12、当 每天清洁、消毒,定期更换。(五)送餐人员着装应当干净整齐。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的7个工作日 内将备案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开。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于监督检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并在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开。第五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 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其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五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日常监督检查对象和 约谈对象
13、进行跟踪复查。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食品经 营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监督抽 检和信息发布。第五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以及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办法、网络食 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 日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网络 食品 监督管理 办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