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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卫生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危害告知制度7职业危害申报制度8三、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0四、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1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3八、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4九、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7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8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0十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0十三、职业卫生档案制度22十四、煤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4十五、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6十六、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31十七、防尘供水管路管理
2、制度33十八、矿井噪声监测制度及降噪措施33进行,每年不少于2学时。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 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四)、培训应有计划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 制度。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 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 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
3、设备。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 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 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 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 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6、安全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
4、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 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 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 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 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n、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 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5、,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12、凡是违返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二)、基本原则1 .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 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 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2 .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3 .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4 .
6、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三)、职责.矿供销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1 .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四)、管理办法1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 要求。2 .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3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 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 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4 .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5 .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
7、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 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6 .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 配备使用。7 .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下井工作服,防尘口罩,水鞋,安全帽等),经 常检查是否下井穿戴,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8 .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 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 监测工作。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监测噪音、粉尘。2、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8、监测、 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 职业卫生档案。3、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措 施进行处理。4、 煤矿必须对噪声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 监测1次;矿井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地面的主要通风 机房、压风机房、副井绞车房;热交换室、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站、 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煤场风选等地点必须进 行噪声监测。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并建立台账 和记录;矿井粉尘监测地点:地面煤场装煤点、风选点、装载机室、锅炉房、 风机值班室、机修房、皮带走廊值班室、给煤机
9、室、皮带机头、破式 机机头、掘进机机头、割煤机回风侧、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等。5、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2次/月,地面测定1次/月,粉尘分散度1 次/6月,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1次/3月,呼吸性粉尘监测 1次/月,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测定1次/6月。粉尘中游离SQ2次/6月,变更工作面必须测定一次,且测定有效样品不得少于3个。采样 方法:每个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6、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 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
10、3dB(A) 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 (A) o煤尘(游离SiCMIO%)总粉尘浓度最大4mg/in3,呼吸性粉尘浓度最大2. 5 mg/m3,电焊烟尘4 mg/n?,矽尘:游离Si02含量W50%,总 粉尘1 mg/m3,呼吸性粉尘0. 7 mg/m3, 50%游离Si02含量W80%,总 粉尘0. 7鹤/ 呼吸性粉尘0.3 mg/m3, 80%(游离Si02含量,总粉 尘0. Smg/n?,呼吸性粉尘0. 2 mg/m3o八、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
11、法律法规和文 件精神,为规范我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特下发此通知: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 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 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
12、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 设计专篇。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 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 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 设计专篇。2、煤矿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
13、业 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3、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 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 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 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 的检查,对发现
14、的问题及时整改。3、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转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煤矿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 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6、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申请竣工验收。五、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责令建设单 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限期完成并拿到批复
15、;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 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 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限期前完成并拿到批复; 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 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 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 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 人单位停产整顿。九、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根据中华
16、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 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 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 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4、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 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 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 业的劳动
17、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 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的职工 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 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o(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 受检率确保100%。5、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6、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 禁忌人员为一年。7、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
18、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 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8、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 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 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 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
19、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 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 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 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 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 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
20、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 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 何单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 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 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十九、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4二十、工会工作制度38二十一、定期清扫、洒水灭尘及防尘制度39二十二、巷道冲刷管
21、理制度40贯彻学习签字表41(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 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 作;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一)、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退休前 等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 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二)、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三)、对疑似
22、职业病人及时按照要求,由安监处和经营管理部工资提供 职业接触史、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健康检查资料等,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 的职防部门定期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四)、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 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每年进行复查(包括功能致残鉴定)一次,按照国家 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工伤待遇并定期安排康复疗养治疗。十二、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总局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 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 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
23、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1 .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 的全部过程,矿领导监管财务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2 .使用范围:(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
24、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 支出;(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二)、管理办法1 .安全、技术、机电科室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 调整、检查、统计、上报。2 .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 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三)、组织结构为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技术负责人、副矿长、成员:由通风、技术科、供销科、办公室、财务。(四)、有关要求.明确
25、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 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1 .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工伤社会 保险,明确规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 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 险承担。2 .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 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
26、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 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 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办理。十三、职业卫生档案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 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档案管理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1. 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2. 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
27、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和其他内部文件;4.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三、生产工艺相关资料,包括:(1)生产工艺流程;(2)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材料、生产产品、四、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五、.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 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六、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4)
28、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检出名单;(5)职业禁忌症、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2)应急预防用品及使用指南;(3)预警设施;(4)应急设施;(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7)财产保护对策。九、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结果;2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3 .宣传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帐;4 .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十四、煤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身
29、体健康,保证健康监 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煤矿员工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5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1)健康监护档案册。(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 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 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0、。6 职业病诊断档案煤矿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二、借阅:1 .各有关部门到煤矿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煤 矿档案室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 记。2 .煤矿档案室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方可。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 过一周。5
31、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 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 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 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三、保管: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 晒。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
32、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 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十五、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落实“以人为本,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能够迅速 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预案。(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成员:各科室科长及各队队长2、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小组:组长:安全副矿长副组长:安监科科长
33、成员:安全员、各班组长职责:1 .承接矿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请示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是否 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决定负责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合;.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通知抢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2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负责各专业组的碰头会,协调各专业组人员到调 度室集合;.组织、协调对外救援等有关事宜,负责事故的上报;3 .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 记录;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三)、事故救援措施矿山兼职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灾 变事故处理应做到:1、矿山
34、兼职救护队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 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 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听到报警后救护队立即出动。2、矿山兼职救护队到达事故地点,指挥员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说 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3、进入灾区的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坚持氧气呼吸器,氧 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面罩 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瓶,以及氧气 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时,救护队员 必须在地
35、面将氧气呼吸器佩带好。4、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 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 口具或者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 根据氧气压力最底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5、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有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6、矿山兼职救护队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8小时,才 能重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7、矿山兼职救护队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在布置侦察任务时, 必须向左右队员说明所了
36、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路线明确, 小队的行动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8、矿山兼职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1)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 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络。(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 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系。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 不能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 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4)侦察进行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放回时走错路。(5)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
37、,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 此相反。(6)在搜索遇难遇险人员时 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 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7)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组侦察,发现遇 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 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8)侦察工作要认真仔细,做到有巷必到。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9)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9、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2)防止火灾扩大。(3)防止引
38、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10、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铜室发生火灾时,为抢 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风侧 的人员撤出,病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 影响区域的人员全部撤出。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 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11、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制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 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兼 职救护队必
39、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时, 矿山兼职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搓丝,排除爆炸危 险,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 步逼向火源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12、扑灭撒谎那个、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 转的措施。13、扑灭铜室火灾时,遵守下列规定:(1)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组长(副组长)的职责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 职业病防治责
40、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3、认真组织落实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 的意见,有关部门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严格要求矿各科室落实整 改。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 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 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事施工
41、、同时投入生产和是使 用。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 肃处理。7、对本矿的职业并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领导小组的职责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执行督促执行。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2)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 车伤人。(3)蓄电池电动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治氢气爆炸。14、矿山兼职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
42、, 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15.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2)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的并建立永久密闭墙。(3)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4)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理解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 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16、矿山兼职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时 间不得超过规定。17、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切断灾区电源。(2)检查各类有害气体浓度。(3)架好临时支架。(4)通过顶板不好地点时,保持一定距离。(5)行动谨慎,防止
43、产生火花。(6)确认遇险人员已牺牲时,首先恢复通风。18、.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防止风流紊乱,造成灾情扩大。19、处理气体中毒事故应遵循:(1)事故发现人,在具备通风专业知识具根据现场条件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险遇险者,否则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2)矿调度在接到汇报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抢救。(3)救护队员在携带使用呼吸器的情况下进入灾区,把窒息人员移至新 鲜风流中进行人工呼吸。(4)在抢救人员的铜室,恢复灾区正常通风,稀释有毒有害物质体降到 规程规定以下。(5)及时构筑通风设施,稳定通风系统。20、处理水灾事故时,救护队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人员分布等,迅 速制定出相应救灾方案,以最快
44、速度把被堵人员救出。十六、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一)、检查人员及时间1 .矿领导牵头组织,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进行检查一 次。2 .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3 .专业科室、区队负责人,对本专业、区队作业范围每周检查一次。(二)、检查内容.各职能部门,生产区队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情况。1 .基层区对现场检查:基层区队的总体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现场警示标 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 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章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2 .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执行情况。(三)、严格考核处罚.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工
45、作,涉及到每一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千家万户的幸福,范围广、法规政策性强。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 和其他法规要求,各部门要在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落实,加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自查自纠工作。1 .自查自纠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煤矿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规定和有关职业健康的标准,对自查自纠的资 料,特别是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要归档管理。2 .各相关部门每季首月5日前把自查自纠的结果和有关数据以书面形式 上报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结果,罚部门负责人及责
46、任 人100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控制标准不及时上报控制计划和方案,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按矿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3 .矿每季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全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进行专项 检查。对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制度的建立、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 治理、劳动保护的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进行 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部门考核。对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 将给予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200元的罚款。4 .对职业危害因素涉及和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部门要建立个体 劳保发放台帐,同时申报领用计划,并督促职工自觉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提 高
47、职业危害的防治水平。十五、十七、防尘供水管路管理制度1、防尘用水为矿井专用,其他单位及各人不得随意动用。2、防尘用水冬季应有防冻措施。3、矿井防尘管路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及“十个一”要求吊挂。4、矿井防尘管路要严格按照“十个一”要求进行刷漆、防腐处理。5、防尘管路要有检修、维护保养记录。有记录可查。、。十八、矿井噪声监测制度及降噪措施一、矿井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地面的主要通风机房、压 风机房、主井绞车房;井下的风动凿岩机、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钻、采煤 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地点必须进行噪声监测。在每个监 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并建立台账和记录;二、煤矿必须对噪声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 测1次;三、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 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 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 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 (A) o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四、根据生产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的防噪声系统,安设防噪声装置;五、进入噪声影响工作范围内,必须戴防护耳罩;六、对井下绞车及各种机械设备的选型时,要尽量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