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docx
《2023年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docx(2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对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 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 位负责赔偿损失的制度。建设工程是一种长期使用的耐用品,在其合理 的寿命内,各责任主体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在工程竣工验收之 前或之时发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必须经修复完好后,发包人 才能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有些质量问题 具有隐蔽性,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而是在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出 现,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以 保障用户正常使用建设工程的权利。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
2、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 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 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 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 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2017 年版示范文本将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签订人建设工程
3、施工 合同。应当立即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项规定: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 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 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 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据此,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发出的保修 通知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口头通知,但应当在口 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2.承包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承包人到现场 核查情况的期限,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此也未作规定,双方当事人
4、可以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质量保修书中对承包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的期限 进行约定。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对承包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的期限作了 规定。例如,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实在 情况,并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 故的,应当立即抢修。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 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 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 予以保修。涉及建筑结构安
5、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 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 当配合。3.承包人在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保修。2017年版示 范文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 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 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 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另外约
6、定紧急情况和涉 及结构安全质量问题之外质量缺陷的保修时间。4.承包人完成保修后,由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组织验收。承包 人完成保修任务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发包人或建 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组织验收,以确定承包人完成保修后建设工程质量是 否合格。对于一般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 会同承包人自行验收,或邀请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 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承包人赔偿修复费用的情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 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 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发包人
7、在保修期内委托 他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之后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的情况。对此,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 .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也不具备修复工程资质。在这种情形下, 发包人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因委托他 人修复产生的合理费用,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2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修复,但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未在法定或约 定期限内修复。在这种情形下,发包人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 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因委托他人修复产生的合理费用,发包人可以 要求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而是径直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修复。在这 种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
8、付修复产生的费用,修复的费用以 承包人自行修复工程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因委托他人修复工程增加的 费用,发包人无权向承包人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 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第三十条规定: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因承包人原因 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 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 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 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 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
9、用为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年)第十一 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 他人修复的,承包人应否承担修复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 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因另请他人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 包人承担。案例57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与吴江恒森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 .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 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
10、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 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 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 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 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 据为民法通则(已失效)合同法(已失效)等基本法律而非该 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 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 律的公平原则的。2 .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不在于原设计而在于南通
11、二建偷工减料,未 按设计要求施工,故应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南通二建上诉提出,原设 计方案中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不符合苏J9503图集要求;原设计方 案中屋面伸缩缝未跨越坡低谷点,设计坡度不够;原设计方案中屋面伸 缩缝以两种不匹配材料粘接。并认为上述设计缺陷均是造成屋面渗漏的 原因。对南通二建所提的异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曾于2012年3月 15日出具鉴定意见,对原设计方案是否有缺陷以及与屋面渗漏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作出说明。二审庭审中,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人员也出 庭接受了质询。关于原设计方案中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的问题,二审 认为,苏J9503图集并非强制性规定,伸缩缝翻边仅是为进一步保险起
12、 见采取的更有效的防水措施,伸缩缝是否做翻边与屋面渗漏之间无必然 联系,施工方如果按照原设计规范保质保量施工,结合一般工程施工实 际考量,屋面不会渗漏。南通二建欲以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 计减轻其自身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关于原设计屋面伸缩缝未跨越 坡低谷点的问题,二审认为,增大屋面坡度并跨越坡低谷点,其虽有利 防水防漏,但南通二建严格按原设计标准施工即能防止渗漏,故南通二 建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原设计中屋面伸缩缝以两种不匹配材料 粘接的问题,二审认为,不同种材料原本难言完全匹配,目国家并没有 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材料粘接匹配作出禁止性规定,此点与屋面渗漏亦无 必然联系,故南通二建该
13、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换言之,合同双方在合 同的履行中均应认真而善意地关注对方的权利实现,这既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亦与自身的权利实现紧密关联,故而南通二建的此类抗辩更应 事前沟通而不应成为其推卸责任的充分理由。关于本案屋面渗漏应按何种方案修复的问题,二审认为,根据法律 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 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 屋面所做的工序进行了明确约定,然南通二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减少 多道工序,尤其是缺少对防水起重要作用的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 水涂料层,其交付的屋面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屋面渗漏,其理应对此 承担违约责
14、任。鉴于恒森公司几经局部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屋面渗漏, 双方当事人亦失去信任的合作基础,为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原审法院按 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并判决由恒森公司自行委托 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渗漏予以整改,南通二建承担与改建相 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必要。3 .全面设计方案修复费用应在考虑案情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分担。二 审认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各种原因及原因力大 小为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天正鉴定所及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 认定屋面渗漏南通二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 为局部和次要原因。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就破坏防水层的路灯对屋面防
15、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做出明确判断的情况下,鉴于屋面渗 漏位置与路灯位置的关系、路灯局部破坏防水层对屋面渗漏整体情形的 影响力大小等因素,且南通二建擅自减少工序在先,即使没有该处路灯 螺栓孔洞影响防水层,也难避免屋面渗漏的事实,酌情减轻南通二建 15万元赔偿责任尚属得当。至于全面设计方案的费用应否下浮9.5%的 问题。二审认为,承担全面设计方案的工程造价,是南通二建作为施工 人向恒森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工程实际施工工程款结算分属不同的 法律关系,南通二建要求比照施工工程款下浮9.5%的方式计算全面设 计方案修复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全面设计方案费用中, 0-100毫米厚细
16、石混凝土找平层费用536,379.74元是否应当扣除的 问题。二审认为,。100毫米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是涉案工程原设计 方案没有的,系全面设计方案中为配合伸缩缝部位翻边设计而增加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536 , 379.74元应从总修复费用中扣除。综前所述, 南通二建在本案中应支付的修复费用合计为2,877,372.30元(3,198,436.68 元+365,315.36 元-150,000 元-536 , 379.74 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所作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 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
17、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司法 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 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 日起计算。根据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 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 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
18、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长通知。理解缺陷责任期的关键在于厘清其与质量保修期之间的界限。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均自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都负 有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义务。这些是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相 似的地方。但是,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 在:Q)起算时间存在一定区别。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合格时,缺陷责 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一致,均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但是,如 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日期进行竣工验收的,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竣
19、工 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但法律法规对质量保修 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2)期限上存在较大差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 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对质量保修期则作了最低期限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对 质量保修期作出低于最低保修期限的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长 于缺陷责任期。(3)承担责任上存在差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 法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 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
20、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 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 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第 十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根据上述规定,设立缺陷责任期最 主要的意义在于其是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 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缺陷责任期内 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则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返还质量保证金。而质量 保修期是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期限,承包人在质
21、量保修期不 承担保修义务,需承担支付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质量保修期与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存在关系。(二)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修金2004年10月2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 条第(四)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 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结算报告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该规 定未区分工程质
22、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实践中造成一定混乱。 2005年1月12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 失效)仍未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 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一条规定: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 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 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该通知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中包括工程质量保 证金,删除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这一概念不应再保 留。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
23、理办法没有保 留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概念,仅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建设工程 司法解释(一)也仅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可见,工程质量保 修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统一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为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 修而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同于定 金,不适用定金罚则,数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3% ,与定金不得超过一、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 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
24、统工程等项目:保修 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一书对该条款所作的释义,对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建筑物的安全,这 两项工程是不允许存在质量隐患的,而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也很难通过修复办法解决。法律规定对地基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实际上是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确 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使用中发现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 体结构工程的质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建设 工程质量 保修 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