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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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 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 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XX市食品安全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 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第三条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 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 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 级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
2、风险等级和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 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 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 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
3、控制、制 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 (附件1)确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本市公布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为高。第七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生产风险较高 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第三章信用分级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 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 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
4、许 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依 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 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 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 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 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 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 信息;企业主
5、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 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 的监督管理信息。(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 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 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 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第十二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 评定为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日常 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 日
6、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 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 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三)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 隐瞒事实的。(五)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 信的。第十三条 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 评定为基本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 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 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 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 违法添加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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