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监测处置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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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监测处置工作程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对药品不良反应 聚集性事件(简称“聚集性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81号)、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 件监测处置工作程序(国药监药管202011号)等相关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工作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所述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预警管理功能平台 监测的特征表现为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 人)同一批号(或相邻批号)的同一药品在短期内集中出现 多例临床表现相似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呈现聚集性
2、特点, 且怀疑与质量相关的事件。(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通过常规监测发现短期 内同一品种(尤其是上市五年内的新药)严重不良反应/事 件异常增多,呈现异常聚集性趋势,且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 事件。第三条 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简称 “省中心”)应当每日登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预警 管理功能平台,负责预警信号的监测与审核工作。省中心可根据监管实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预警管理功能平台基础上补充设置预警规则。第四条省中心应持续加强常规监测,注重收集与药口口口安全有关的预警信号。对预警信号需核实后才能审核的,省中心及时将相关信 息通知相关市、州、直管市、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
3、“市 州局相关市州局获知信息后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 发生的相关病例调查,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核实工作并报 告省中心。第五条 对监测发现的聚集性事件,省中心应立即通知 相关市州局并组织对相关病例报告进行调查和关联性评价, 对聚集性事件进行分析评价。涉事持有人(或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 人,下同)属省内的,省中心通知省内持有人立即开展风险 排查。涉事持有人不属省内的,省中心及时通报持有人所在 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六条省内持有人获知聚集性事件后应立即开展调 查,及时完成调查报告并报省局和省中心。同时迅速开展自 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 用和召回相
4、关药品,并报省局。第七条对经分析评价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省中 心应及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和国家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简称“国家中心”)报告。涉事持有人不属省内的,省中心还应同时通报持有人所 在地省级药品不良监测机构。第八条省局根据省中心报告组织相关市州局进行事 发地药品使用或流通情况调查,组织省局相关分局开展省内 持有人药品生产情况核查。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可进 行抽检,并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必要时省局联合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调查。第九条涉事持有人属省内的,省局及相关分局监督持 有人对产品安全风险进行排查,结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 况、持有人风险排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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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不良反应 聚集 事件 监测 处置 工作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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