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监督部分)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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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交规202113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 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 关处室:重庆市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 市交通行政处分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序 号行为违法依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事实处分基准备注较重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 应急预案,其中3项管理义务 未履行,及时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严重登记建档,评
2、估、监控,制定 应急预案,其中1项管理义务 未履行,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 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特别严重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 应急预案,其中2项以上管理 义务未履行,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7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 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三项轻微有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3、平安管理 的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一般有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 的处5万元的罚款较重有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 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平安 管理的处1()万元的罚款严重有2处以下危险作业,未安排 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平安 管理,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 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特别严重有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 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平安 管理,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
4、 实施现场平安管理的重庆市平安生 产条例第二十 二条重庆市平安生 产条例第五十五 条轻微违反1项管理要求,及时改正 的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一般违反2项管理要求,及时改正 的处5万元的罚款较重违反3项以上管理要求,及时 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严重违反2项以下管理要求,逾期 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 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序 号行为违法依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分基准备注特别严重违反3项以上管理要求,逾期 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9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 故隐患排查
5、治理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四项轻微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一般存在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改正 的处5万元的罚款较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改正 的处10万元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2万元 的罚款,货令停产停业整顿特别严重存在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的 罚款,货令停产停业整顿2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第 九十九条轻微经责令
6、改正后立即或限期消 除的不予处分货令立 即消除 或限期 消除较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 患,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严重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2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 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相给不具备平安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第 一百条第一款一般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缺乏5万
7、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较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缺乏1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严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缺乏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 款序 号行为违法依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事实处分基准备注特别严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2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8、门 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 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 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第 一百条第一款轻微主动改正的不予处分责令限 期改正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货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的罚款较重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9、5000元的罚款严重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 职责,也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管 理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可能危及对方平安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 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未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 协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第 一百零一条一般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 人
10、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较重既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 也未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平安检行与协调的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严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序 号行为违法依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事实处分基准备注2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 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 平安要求的
11、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 项一般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 合平安要求,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较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及时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 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 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的中华人民共
12、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二 项一般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 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及 时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较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及时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费令停产停业整顿2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 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第 一百零三条一般
1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的,订 立协议人数2人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的罚款协议无 效,责令 限期改 正较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的,订 立协议人数3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万元的罚款严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的,订 立协议人数2人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当的
14、责任的,订 立协议人数3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的罚款序 号行为违法依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事实处分基准备注27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 督检急拒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第 一百零五条一般拒绝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的罚款责令改正较重阻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15、万元的罚款严重使用暴力阻碍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的罚款2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 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 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平安生产法第 一百零八条特别严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 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经 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 生产条件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予以关
16、闭,提请有关部 门撤消相关证照29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 程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 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的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一款一般发现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责令限 期改正30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平安 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 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一般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平安施工 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31建设单位未将撤除工程 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 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一般
17、建设单位未将撤除工程的有 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32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一项一般提出1项不符合平安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要求的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序 号行为违法依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事实处分基准备注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的较重提出2项不符合平安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要求的处35万元的罚款严重提出3项以上不符合平安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的处50万元的罚款33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 压缩合同约
18、定的工期的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第二项一般压缩合同工期缺乏10%的处20万元的罚款货令限 期改正较重压缩合同工期10%以上,缺乏30%的处35万元的罚款严重压缩合同工期30%以上的处50万元的罚款34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 规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一般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较重工程已开工建设处20万元的罚款严重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3()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
19、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 的处3()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撤消资质证书35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一般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较重工程已开工建设处20万元的罚款严重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 的处3()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撤消资质证书序 号行为
20、违法依据处分依据违法情节裁事实处分基准备注3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 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 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 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 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 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 建议的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二项一般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较重工程已开工建设处20万元的罚款严重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 的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撤消资质证书37工
21、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 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存,逾期未改正的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一项一般工程尚未开工建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的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较重工程已开工建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万元的罚款严重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 的处30万元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撤消资质证书38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平安 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建设工程平安 生产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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