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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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党 建示范引领作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物业 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完善新 时代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 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 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 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 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 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
2、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 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 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 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 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八)其他应当列入管理规约的事项。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 作出规定:
3、(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A)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 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十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办法;(十三)经营性收益使用和分配的具体办法;(十四)其他应当列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事项。第二十五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 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
4、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 以限制,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第二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 位承担。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公 示,接受业主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 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 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 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5、能力;(二)带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 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劳动模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业 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 员会成员一定的津贴。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 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或者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 的;(二)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三)被列入
6、严重失信名单的;(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搭建、装修等行为 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五)拒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公摊费、不交纳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行 为且尚未改正的;(六)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 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七)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业 主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 大会决定;(二)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物,或者谋取可
7、能妨碍公正 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四)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推 销业务、销售商品;(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六)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七)业主大会改选后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 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 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A)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 关的活动;(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妨碍公正履职的 行为。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中 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 员职务终止,由
8、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本指导规则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 成员职务的,街道(乡镇)核实确认后,可以要求业主委员 会召开会议,先行暂停其成员职务;经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 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 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 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时,应当允 许该成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第三十二条社区办
9、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 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该物业管 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选举。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采用下列办 法产生:(一)筹备组多渠道听取业主意见,向业主发放或者业 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十人以上业主书面联名推荐一 名),经汇总后按得票多少,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二)社区(小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推荐;(三)业主向筹备组自荐。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 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 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第三十五条 在有条件的业主委员会中设立
10、党的基层 组织,在物业管理用房内设立党员活动室,开展党的活动,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的政治引领,积极宣传落实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 模范作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证业主委员 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实现业主自治和小区建设、社区治 理的有机统一。引导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参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 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
11、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备案证明向公安 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 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八)组织和监
12、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九)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告 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以及使用情况;(四)业主共有财物及其使用、经营与收益情况;(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管理事项。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成员制度。候补成 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成员人
13、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 成员可以与正式成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 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与正式成员相同。设立 候补成员的,应当和业主委员会一并备案。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 正式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得 票数的多少自动递补,并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候补 成员具体递补规则等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 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成员总人数的百分 之五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物业所 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成立筹备组,重新 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
14、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除筹备经费外其他依 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 员会成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成员可 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应有超过二分之一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 的意
15、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成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利 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经 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建立账簿,并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以 及相关会计资料。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也可以 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会计代理机构代理 会计业务。聘请财务人员或者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 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工作经费、业主自主管理
16、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 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 果向全体业主公告。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规范印章管理,指定由业 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之外的专人保管。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印章保管人应当对印章使用情况如实登记,并存档备查。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五)专
17、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业主委员会应当 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 员会应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启动续聘程序,如决定不予续聘 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 章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 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 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 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
18、发挥先锋 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 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政策指导及相关示范文本的拟 定等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本 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会同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 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运行,明确职能科室, 配备管理人员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 委员会选举,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协助政府有 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
19、管理的相 关工作。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 的,提倡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由业主 委员会负责起草,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由业主直接选聘 的除外),公开发布选聘信息,开展资格审查,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第四十八条 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一)业主委员会制定选聘方案和物业管理项目竞聘文 件;(二)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方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如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出意见、建 议或异议的,应提交业主大会通过;(三)业主委员会原则上应将选聘公告通过媒体进行公 布;(四)公开选聘的,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报 名并进行资格审核
20、,审核结果函告参加竞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五)业主委员会应将通过资格审核或者接受邀请的物 业服务企业详细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六)业主委员会通过考察测评和竞争性谈判,按评分 高低确定两家以上(含两家)作为业主大会选聘对象;(七)业主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业主大会对选聘对象进行 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A)鼓励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书面报 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 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成立筹备组,组织召
21、开业主大会会 议,进行换届选举。筹备组的运行规则按照业委会成员缺额 人数超过正式成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时成立筹备组的规定 执行。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的,原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 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 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 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 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一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 定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了解业 主、非业主使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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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指导 规则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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