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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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发挥地方标准在推进首都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市标准化办 法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 同)、宣贯、实施、复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或参与制定的京津 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纳入本市地方标准,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 化工作,对地方标准进行归口管理,开展地方标准化研究,构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标 准体系,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地方标准制定、宣贯、实施和复审等。第四条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 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禁止利用标准,实施 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六条制
3、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 求;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第四十五条主编单位应对复审提出初步建议,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修订的 项目应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四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初步 建议进行复审,形成复审建议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八章京津冀标准第四十七条京津冀标准由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可分为北 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牵头标准。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将北京牵头的京津冀标准立项、征求意见、送 审、报批材料提供给天津市、河北省住建部门
4、;积极参加天津市、河北省牵头的京津冀标 准制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京津冀标准复审应由牵头部门组织,三地共同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 或废止。当三地复审意见一致时,如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则继续实施地方标准;如地方标准需 修订,则按本规定履行地方标准修订程序;如地方标准需废止,按规定发布地方标准废止 公告。当三地复审意见不一致时,不再作为共同制定标准,各地分别开展后续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 作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 398号)同时废止。附件:L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doc2 .
5、北京市地方标准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声明.doc3 .北京市地方标准起草计划.doc4 .北京市地方标准启动会议纪要.doc5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doc6 .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doc7 .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doc8 .北京市地方标准合法性自查表.doc9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平竞争自查表.doc10北京市地方标准专家初审会议纪要.doc11 .北京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doc12 .北京市地方标准审杳会专家签字表决表.doc13 .北京市地方标准简要说明要求doc14 .北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doc15 .北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统计表.doc16 .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
6、意见表.doc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北京市标准化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发布后,对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 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 398号)已经 不能适应我委标准管理需求。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地方标准管理要求,重新制定本 办法。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标准全寿命周期管理,提高标 准编制质量,更好发挥地方标准在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 引领性作用。2021年10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启动办
7、法的制定工作。2021年10 月形成管理办法初稿。经征求委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意见,2022年1月形成征求 意见稿。1月17日至1月24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我委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同月,征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并根据意 见进行修改。2023年3月,在我委门户网站正式发布。二、办法的制定依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市监标技发 202264号)、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地方 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北京市标准化办法(政府令2022305号)、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8、京质监发2018 87号),制定本 办法。三、办法的主要内容?答:办法共九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审查;批 准、发布、备案和公开;宣贯和实施;复审;京津冀标准;附则,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明确了我委地方标准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化工 作,对地方标准进行归口管理,开展地方标准化工作研究,构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标 准体系,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地方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和复审等。(二)明确了地方标准立项的要求。明确了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的条件、立项申请单 位的资格、立项申请方式和立项程序等。(三)明确了地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的要求。明确了
9、地方标准起草的要求、 征求意见的方式、渠道,标准启动会、初审会、审查会的各项要求。地方标准制定应通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全过程材料。(四)明确了标准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宣贯、实施和复审的各项要求。地方标 准由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在官方网站公布现行有效地方标准文本。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法律 法规变化、政策调整、实施等情况定期复审。(五)明确了标准编制的时间要求。一类项目一般应当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后18 个月内完成地方标准报批工作,二类项目转一类项目的应当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 转一类项目
10、的申请工作。(六)明确了京津冀标准编制要求。京津冀标准由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分别发布,统一标准文本,统T主建部备案,并对标准编制和复审提出了具 体要求。四、办法的实施时间?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 办法(京建发2010 398号)同时废止。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满足创新需要,有 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第八条地方标准
11、制定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地方标准 制定全过程相关材料。第二章立项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 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标准体系相符合;(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 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四)申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应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如申报强制性地方 标准项目需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12、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五)标准化对象、目标明确; (六)标准技术内容成熟,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有实际应用且效果良好;对保障首都减量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急需的 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完成二类项目研究申请转为一类项目的地方标准项目和修订地方 标准项目优先立项。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单 位应于征集时间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立项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地方标 准项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需求研究处理。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无作为第一主编单位未按期完成报批的地方标 准项目。第十二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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