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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 监督管理,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入河排 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2022X号)要求, 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 署,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 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实施”的工作原则,全面开 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 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 排放,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
2、实基础,为生态XX建设作 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 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 “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 河排污口整治。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 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省 级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录入。二、开展排查溯源(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 体责任,应组织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 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全面推进本辖区入河排污口
3、排查 整治工作。2023年和2024年年度实施方案须于当年1月31日 前印发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二)组织排污口排查,建立名录清单。按照“有口皆查、 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 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 区域。重点区域以XX江干流(XX段)及XX河、XX河、XX河 等重要支流的岸线为主,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水污染 防治目标任务和水环境管理要求适当扩大重点区域范围。重点 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 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4、。(三)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按照“谁污染、谁 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 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 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 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 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 管理等。(四)同步开展监测,建立问题清单。按照“边查边测” 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 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 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
5、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 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 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 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 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 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 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建立问题 清单,推动实现精准治污。三、实施分类整治(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 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 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
6、(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 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 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 理。(二)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 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 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 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 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 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 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 指导帮助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 取缔、
7、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 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 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 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 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 保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 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 整治。(三)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 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 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
8、遗留问题, 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 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四)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 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 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 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 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 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 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 殖散排口,鼓励
9、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 排污口。(五)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 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 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 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 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 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 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 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 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 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
10、置树 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四、严格监督管理(一)加强源头管控。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 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规划等规划区划,要 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 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 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二)严格设置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 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 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 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 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
11、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 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 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按职责分工 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 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 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城 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镇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 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普通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 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
12、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 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经济和信息化部 门负责指导工业园区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 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 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 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 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 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 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 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 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 治理模式,
13、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 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 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四)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 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 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 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 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五)提升管理水平积极配合建设省级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并依托平台 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 建立动态
14、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 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五、加强支撑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统筹、县(市、区)抓落 实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推动 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 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 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 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对
15、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 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 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二)严格考核问责。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 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常态 化排查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 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 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 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 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 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 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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