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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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川凉监减字第7号罪犯拉尔拉作,女,1999年3月3日出生,彝族,文盲, 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 作出(2018)川34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尔拉作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 人拉尔拉作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 10月18日止。于2019年11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拉尔拉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自己、
2、亲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接受 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参 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文化、思想、职业技术教育, 考试成绩合格。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先在配餐中心从事炊事 员劳动,做到每日食物的卫生干净,保证其他罪犯吃熟吃热吃卫 生,后在监区从事勾环劳动,能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平安操 作规范,能服从民警的安排,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罚 金人民币五万元已执行。2022年2月9日经监狱认罪悔改评定 确有悔改表现。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综上所述,罪犯拉尔拉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文化、思想、职业技术 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转换表扬4个, 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拉尔拉作减去有期徒 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附:罪犯拉尔拉作减刑材料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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