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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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保护用户、 消费者、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各部门处理申诉人提 出的产品质量申诉,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申诉,包括投诉和 举报。投诉是指消费者就其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存在产品 质量问题与生产者发生争议而提出的调解诉求。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产品质量问 题要求追究生产者行政法律责任的诉求。产品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 整范围的产品。申诉人是指提出投诉的消费者以及提出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产品质量申诉由被申诉
2、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稽查部门和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确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和人员)统一 受理产品质量申诉。第五条申诉人提出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提供经 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的 注明为“产品质量申诉”的书面材料,并载明以下内 容:(一)申诉人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电话等基本信息;(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等基本信息;(三)明确的投诉和/或者举报诉求;(四)申诉事实、理由、依据。申诉人提供前款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时,还应当同 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第六条 受理机构和人员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应
3、 当按第五条规定审查申诉材料,填写产品质量申诉 登记表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流程表,7日内作出 受理决定,向申诉人发出产品质量申诉受理通知书。申诉材料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日 内告知申诉人补正。补正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产品质 量申诉材料的期限。产品质量申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接到 申诉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诉人发出产品质 量申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市场监 督管理等行政机关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同一产品质 量申诉的;(二)申诉所涉产品质量问题已超过法定诉讼时 效的;(三)被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 受人的;(四)对被申诉的产品无法实施产品质
4、量检验或 者鉴定的;(五)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六)被申诉产品已经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 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的。稽查部门和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其已经受 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及时撤 销受理。撤销已受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应当书面告知 申诉人。第七条 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 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7日内作出移送 处理决定,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向接受移送的司法机关发出产品质量申诉移送 书,向申诉人发出产品质量申诉移送通知书。第八条 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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