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违纪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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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形成良好 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学生。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 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 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期限:(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处分期限: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记 过处分6-9个月、留校察
2、看处分9T2个月。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从事或参与有损大 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根据认知 常识应该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以主要错误为基准,从重处罚。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由学生工作部 (处)负责管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生违纪事实, 经党政联席会形成决议提出拟处分建议,学生工作部(处) 审核通过后
3、,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行文。其中开除学籍处分 由学生工作部(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 议研究决定。同一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的,由学生 工作部(处)牵头,召集相关学院负责人讨论研究后,再按 上述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 处分程序(一)对学生的处分,一般程序是:1 .学院查证违纪事实、搜集违纪材料,经党政联席会讨 论提出处分的建议;.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下达处分告知书;2 .学生工作部(处)部(处)务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3 .正式行文,下达处分决定书;4 .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 会议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
4、生工作部(处)直接开展查证 工作,下达处分告知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者其他 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由相关部门会同学院负责查证并 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二)学院报送的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学 生本人对违纪情况的说明及思想认识、学院对违纪学生的教 育情况及党政联席会决议通过的学生违纪处分建议书。(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告知书包括:学生的基本 信息、违纪的事实和证据、处分依据、拟处分意见、申诉的 途径和期限、送达方式。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 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送达 方式及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七条处分执行
5、(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或其代理 人,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院记录在 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电话、电子数据等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 期;电子数据以数据电文进入学生个人电子数据系统的时间 为送达时间;公告由学院在公示栏上发布,公告期为10天,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二)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 定书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 起15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
6、,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 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办法及程序依据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逾期 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一周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 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的,学校保卫部(处)依照规定强 制其离校。(四)学生处分决定书必须归入本人档案,毕业时学生 档案应作文字说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
7、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 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五条处分期限满,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 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期限 间有突出表现或重大立功行为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并 提出建议,学校研究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开除学籍者除外); 处分期限间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当受处分者,予以从重处 理。毕业年级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如察看期未满, 将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 生,可提供相应(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品行证明,经学校批 准后换发毕业证书。第三章处
8、分细则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轻、减轻 或免于处分。(一)违纪未遂者;(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 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三)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 经查证属实者;(四)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者;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者;(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分者。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隐瞒、否认事实,认错态度不好者;(二)串通、提供伪证者;(三)与校外人员勾结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 序者;(四)再次违纪达到受处分程度者;(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进行威胁、侮辱或打
9、击报复者;(六)持器械斗殴或策划、组织及参与群体斗殴者;(七)策划、组织及参与群体违纪事件者;(A)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H一)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分者。第八条 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同时予以下列处理:(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其校内评先推优、受资助等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或者责令其 辞职;(三)是党员、共青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 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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