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经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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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葛店经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确保征收补偿政策、程序 的延续性和时效性,结合我区当前实际,对党政办公室关 于印发葛店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和 葛店开 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鄂葛 党政办发201821号)文件内容进行了修订,制定本修订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
2、偿安置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阳光操作的原贝h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为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区住建局为经 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 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审核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葛店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依法依 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 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由被征收人申请,葛店镇 人民政府审核,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 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 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参照湖北省国有土地房屋征 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按
3、不超过六个月计算。被征收房屋存在 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 的合法有效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 偿。(二)国有土地经营性实体房屋补偿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鄂州市相关政策评估 补偿。2、涉及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设施,不可搬迁的按重置 成新评估补偿;可搬迁的设备、设施按“搬迁处置费”进行 评估补偿。3、地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按集体土地上地面附着 物及附属设施补偿同等标准执行。4、停产停业补偿按上述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的企业、经济实体停产停 业损失补偿政策执行。(三)房屋合法性甄别及违章建筑的处
4、置房屋合法性甄别及违章建筑的处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四)征地拆迁项目协调工作经费。征地拆迁项目协调工作经费同第三章所述。第五章房屋安置结算第十九条房屋安置结算继续执行“货币补偿,限量安置” 政策,并鼓励选择房票安置政策(参照鄂州市房屋征收房 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具体政策另行发文)。经相关单位 提供被征收房屋清单明细及拆除前、后照片等书面材料报经 葛店镇人民政府确认该房屋全部拆除后,办理房屋安置结算 及货币安置手续。第二十条房屋安置一、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安置(一)产权调换安置1、各村湾房屋拆除,仅限本村湾农村户籍人口产权调换 安置,户籍审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2、安置房面积指标按被征收人在本
5、行政区域户籍人口 数量计算,每人40平方米。3、户籍在本行政区的丧偶单身人员按2人指标安置。4、户籍在本行政区,男性未婚村民按3人指标安置;独 女户家庭未婚女性村民,按3人指标安置;纯女户家庭未婚 女性村民,1人按3人指标安置,其余按1人指标安置,已婚未育夫妇按4人指标安置(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已享受产权 调换安置的,核减已享受安置指标)。5、离异单身户籍在本行政区,已生育的,按1人产权调 换指标,未生育的,按2人产权调换指标,就近面积原则限 选安置房一套。6、户籍在本行政区,其配偶、子女户籍不在本行政区的, 其配偶、子女可按每人40平方米指标与被征收人一起合并 安置,合并安置面积不应超过拆迁面积
6、。7、原籍系本行政区的大(中)专在读学生、现役军人、 在劳教、服刑人员,按本行政区户籍政策安置。8、户籍在本行政区的被征收人,只允许享受一次“限量 安置”政策,不重复安置。9、户籍属本行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房屋的,按照 40m2/人给予还建安置指标,按单超价格结算,程序按无房户 申请报批手续执行。(二)货币补偿安置1、被征收入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被征收房屋,拆迂面积 (违法建筑除外)大于实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 政策安置。2、被征收入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政策, 自愿放弃“限量安置”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视同已享受“限量安置”政策,被征 收入
7、不再享有“限量安置”权利。3、被征收人户籍已迁出的,不享受过渡费,原则上实行 “货币补偿”,如要求给予还建房的,原则上一栋房屋(毗屋、 厨房、院内搭建、厕所、凉棚、违建等除外)还建一套,面 积不超过房屋拆除面积,且不超过120平方米。二、集体土地临街主干道“门面房”安置(一)临街主干道“门面房”(限3 1 6国道沿街门面) 按实际营业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 式安置。根据管委会相关政策互补差价结算。(二)为了鼓励村级经济发展,对有经济实力,有意向 购买门面房的村,允许行政区内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用 村级资金购买“安置门面房”作为村级资产,村级购买的“安 置门面房”只能作为村
8、级资产出租或自主经营,不准转卖。 由该村委会申请,葛店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管委会审 批后实施。三、国有土地住宅、非住宅房屋安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鄂州市相关政策,实行 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安置结算(价格、方式、程序)还建安置房原则上以村(社区)为单位,按位置就近、 面积就近、统筹调配方式安置,实际安置住宅面积原则上每 套房不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按“分类分档、差价互 补”原则结算。还建安置住房、门面结算价格按原有政策执行。三、被征收房屋(违法、违章建筑除外)面积超过实际 产权调换安置面积部分结算:(一)被征收
9、房屋(违法、违章建筑除外)面积超出实 际安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住宅房区位补 贴基价结算(仅符合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可享受住宅区位补 贴)。(二)上述重置成新价由项目对应评估中介机构评定, 住宅房区位补贴基价暂定1760元/平方米。为适应我区房地 产市场发展行情,切实保障征收双方权益,区位补贴基价由 管委会根据我区房地产市场行情和安置房供求情况不定期 进行适度调整。四、被征收范围内五保户、“三无”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安 置时,葛店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集中供养方式进行安置,其被 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安置结算,依据被征收人意愿,也可选 择产权调换安置。五、被征收范围内特困户、低保户等低收入家庭,
10、其被 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且属于唯一自有住房,经评 估不足以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的,由户主申请、3名以上村 民代表签字证明、所在村组初审、葛店镇人民政府审查、经 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可选择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 房,办理安置结算手续,免收差价款。六、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利用村级资金购买门面房作 为村级资产的,购买价格另行规定(管委会可根据我区“门 面房”市场行情和供求情况每年发布当年购买价格)。各安置 小区不同地段、不同规模的“门面房”安置结算区位差价由 葛店镇人民政府另行拟定,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七、临街主干道“门面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按重置成新评估价+ “
11、门面房”区位补贴基价方式结算,“门 面房”区位补贴基价暂定5000元/平方米,“门面房”区位补 贴基价由管委会根据我区“门面房”市场行情和供求情况不 定期进行适度调整。八、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安置结算方式(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鄂州市相关政策, 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原则安置,以“拆一 还一、就近面积安置、互补差价”方式安置结算。(二)按市场价评估(含土地使用权),互补差价安置结算。第二十二条非住宅(不含临街主干道“门面房”)房屋 安置结算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鄂州市相关
12、政策进行评 估补偿。原则上非住宅房屋(不含临街主干道“门面房”)皆 按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结算。符合产业政策,确需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经济 实体,可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异地重建,各做各算、互补差 价结算。第六章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及被征收人所在单位为被征收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 手续的,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
13、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 籍等证件或者证明材料,骗取补偿的,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安 置协议无效,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依法追回;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止、公然对抗或阻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围攻、辱骂、殴打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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