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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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及标准1、一般规定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1.2、 在凋试前应具备凋试必须的技术文件:121、施工图;122、系统设置的建筑平面图;123、设备安装技术文件:124、安装验收单:125、设备使用说明书。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1.4、 调试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5、 调试完成后应有监控点的详细报警参数值的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 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调试2.1、 施工单位应配备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至少精度1.0级), 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回路剩余电流
2、的检测。2.2、 使用漏电流发生器(至少精度1.0级)提高剩余电流传感器探测回路的漏 电流,使其到达报警值,检验其报警功能;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调试3.1. 采用模拟温升的方法,给温度传感器加热使其到达报警值,检验其报 警功能。3.2. 温度报警值的设定应根据其探测对象的平安温度进行设置,一般报警 温度值应在平安范围内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4.1、 电气火灾监控没备调试,应先分别对传感器和监控探测器逐个进行单 机通电检杳。正常后方可进行凋试。4.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其进行下 列功能检验:421、监控报警功能;422、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424、自检功能;425、存储、打印功能。5、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 动切换。6、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对探测器逐个进 行试验。7、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8、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填写系统调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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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 火灾 监控 系统 调试 规范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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