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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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开展中的引 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 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号令 第32号)、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假设干规定(国发(2016) 16号)、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 28号)、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的假设干意见(教技(2016) 3号)、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 115号)、XXXX自 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X政发(20XX) 2号
2、) 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 外聘人员、进修访学人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生在XXXX大 学工作、学习期间,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 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例如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 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设计等。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上述人员依托学校承当国家、地方、 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工程或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 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第二十七条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 让技术成果,或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
3、技术培训等活动获得的后补助奖励,归成 果完成人所有。第二十八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 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本方法规定获得现金奖 励,原那么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或学院负 责人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 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 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第二十九条 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产学研用相结 合的横向合作工程,执行期间按照学校横向科研工程管理。 工程合同中未对结余经费有明确约定的,在预算范
4、围内或经 工程委托方(合作方)确认同意,结余经费可参照科技成果 转化净收益进行分配,其中个人收益局部全部归成果完成人 所有,单位收益局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第五章兼职与离岗创业第三十条 学校允许科研人员(指专业技术岗位或具备 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本钱职工作的前 提下,经所在学院同意,科研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校 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或者离岗创业。第三十一条 学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学校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学校 出资的企业(含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
5、个。学院及内 设机构负责人经学校党委批准可到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兼职,兼职数量原那么上不得超过3个。第三十二条 到企业兼职的科研人员,兼职所得报酬可 归个人所有,但需向学校报告兼职所得收入。学校领导班子 其他成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学院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在企业所得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参照上述方法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兼职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视为职务科 技成果,需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学校与兼职单位成果所有权比 例。第三十三条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可保存人事关系和社 会保险关系,“五险一金”全部由个人缴纳或委托学校代缴,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离 岗创业人员依法承
6、当创业的全部法律责任,所得收入全部归 个人所有,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 级晋升等权利;原那么上不得中止承当的纵向科研工程,确需 中止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职务科技成果离 岗创业的,需与学校另行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明确职务 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第三十四条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1期,最多不超过2 期。离岗创业人员需在离岗期满1个月内,向原单位提交书 面申请,选择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办理返岗或辞职手 续。不按规定办理返岗、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 处理,学校将终止其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 挂
7、牌交易、第三方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 协议定价并在学校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学校领导在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 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第三十六条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均应按本方法 执行,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 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或私自转让。 如有侵权,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 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 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 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当全部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未经学校许可,
8、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19 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有 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从事 与学校相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 校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 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方法规定的相关分配比例及股权 结构各自承当。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条本方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 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上级部门如有新政 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
9、、推广直至形 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开展新产业等活动。利用学 校经营性资产、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进行 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在本方法规定范围。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 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的股权收益(包括分红、股份转让所得等)以及其他与成果转 化相关的所有收益,扣除转移转化相关本钱和税费后的净收 益。第五条成果完成人是指完成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 或研发团队。成果转化人是指直接筹划、组织、实施、促成 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管理及技术转移转化个人或团队。成果 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保护知识 产权,遵守国
10、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开展、学科建设和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 挥,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 愿、互利、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 定,享受利益,承当风险。第七条学校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及处置权,鼓 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其作为业绩 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 同管理、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学校成立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任 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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