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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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院财务行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开展,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 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管理条例、高 等学校财务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 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那么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 处理事业开展所需资金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 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
2、、 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 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本钱费用管理、财务控制与 审批、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 析等。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 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 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 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 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 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 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
3、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工程、开展科研协作、转化 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 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现金盘盈 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
4、无法支 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收入。任何单位不得改变或变通收入的性质,确保各项收入正 常入库和正确核算。-10 -第二十三条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学院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院内各项收费必须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工程、提 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工程必须经过财务、 审计和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实行院内各项收费在校内进行公 示制度;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或校内 统一收据,院内各项收费票据应当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 各单位、各部门使用非法票据进行非法收费;院内任何部门 不得擅自设立、增加收费工程和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必 须全部
5、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第二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应当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 会影响,以设立教育基金会等多种方式,依法多渠道筹集资 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学院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在保质保 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单位的人 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法、合理地组织收入。各 单位、各部门开展办学培训、科学服务、对外服务取得的收 人必须进行本钱核算,凡利用学院资源、技术成果、房屋、 场地等取得的收入,均应合理计价并上缴学院。各单位、各 部门创收收入的管理与结算执行学院相关规定。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五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11 - 生的
6、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六条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辅 助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 发生的支出。按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工程支出。1 .基本支出:即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 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 支出。按其资金性质分为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2 .工程支出:即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开展 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按其资金性质分为财 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按支出用途及使用部门分为:1 .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 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
7、出和工程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 指各院(系)(含院系下属不单独编列预算的研究所和研究 中心,下同)等教学机构,以及院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 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 助活动支出是指学院信息网络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 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2 .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 的基本支出和工程支出,包括在院(系)外单独设立的研究12 - 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学院为完成 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行政管理支出。3 .行政管理支出: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 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
8、出和工程支 出,以及学院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 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4 .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院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 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工程支出,包括学院后 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院 统一承当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 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 堂价格补贴等。5 .离退休支出: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 补贴、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福利等基本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 营收入配比
9、。(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 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13 -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 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改变或变通支出事项的性质,确保 各项支出正常出库和正确核算。第二十七条学院实行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学院 建立各项支出院长授权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支出实 行如下的管理原那么:(一)学院对各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 级管理、预算包干,归口审批
10、、超支不补”的管理原那么。实 行人员经费集中掌握、统一管理与核算;正常公用经费由职 能部门和各院(系)共同管理,统一核算;专项经费实行专 款专用、工程管理,根据工程性质,由管理部门、使用单位 及监督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照审批程序由主管院领导、主管 财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二)代管经费及各单位、各部门服务性收费留用局部, 由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学院实行各项经费支出按部门、工程和会计科目三维一 体的控制、管理与核算方法,确保财务支出按预算计划执行。第二十八条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 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 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校情况确定,报
11、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备案。-14 -第二十九条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 工程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 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完 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 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三十一条学院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 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建立并组织实施院内支出绩效评 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法加强各类支出票据的
12、审核与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 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三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 后的余额。(一)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 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学院结转资金按其资金性质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 政补助结转两大类:1 .财政补助结转:是指学院当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15 - 的已纳入学校预算,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 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基本支出结转和财政资金工程支 出结转两局部内容。财政资金基本支出结转分为“人员经费” 和“日常
13、公用经费“结转;财政资金工程支出结转按具体项 目管理与核算。2 .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学院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各 专项(工程)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 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二)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 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包括:财政补助结余、事业结余 和经营结余。1 .财政补助结余:是指学院当年取得财政补助资金收 入扣除相关支出后,在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结余。2 .事业结余:是指学院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 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学院按规定对其进行分 配与结转,将其年终余额转入“非财补助结余分配”会计账
14、 户。3 .经营结余:是指学院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 余额,用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年终如其为贷 方余额,将其年终余额转入“非财补助结余分配”会计账户;16 - 如其为借方余额那么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经营收支结转和 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四条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执行 教育厅和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 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基金,剩余局部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 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学院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省教育厅、 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决算要求,在
15、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 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 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 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 衡、专款专用的原那么,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以及按 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 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17 - 事业收入的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 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
16、学生食堂补 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 助等的资金。其管理与核算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有 关规定。(三)住房基金是指学院出售、出租公有住房收取的售 房款及租金、房改经费拨款等资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专用资 金。主要用于学院教职工住房建设,以及向教职工发放住房 或购房补贴。(四)教材基金是指学院在教材、图书资料购置中,按 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发行服务费所形成的资金。(五)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开展 需要提取或
17、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国家有统一 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教育厅会 同省财政厅确定;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专用基金执行国 家有关财经政策、基金文件及核算要求和学院有关规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二一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18 - 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 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 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1 .学院财务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
18、结 算方法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的通知等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2 .加强现金、各种存款的内部牵制管理,实行会计和 出纳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别离管理方法。对库存现金实行出纳人员每天自行盘点和指定人员定 期不定期抽查盘点,出纳人员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管理 方法,确保库存现金“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对银行存款实行出纳人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及财务 处相关人员不定期核对与抽查银行对账单管理方法,作到 “账账相符”,确保学校银行存款的平安完整。对存在“未 达账项”的事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 节不
19、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3 .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19 - 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 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 映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 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 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 提高质量效益,促进事业开展。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 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由学院及各单位、各部门
20、行政一把 手总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开支制度。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履行对财务工 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 和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党委(校长)公室主任、 财务处处长、校工会* (或常务副*)、审计处处长、监察 处处长、开展规划处处长、教师代表(1名)为组成人员的 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 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的议事 规那么、范围、程序依照咸师院党字20121号文件执行。第七条学院财
21、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其中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返校后10日内结清,其他借款 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对于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 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院财务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 人的借款和报销,以前借款未结清者,一般不得再办理借款 手续。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 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4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 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 品等。学院对存货实行“三级管理与核算”的财务管理方法, 即学院财务处设立存货总分类账及分类明细账进行以金额 为主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2、国 资处、后勤处等归口管理部门按类别设置金额及数量明细账 进行金额数量核算,并办理存货的出入库手续;使用单位、 保管仓库、实验室设置数量明细账进行数量核算与管理。学 院对存货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 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四条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 当经过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院所有 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院不得出 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学院定期向省教育厅报送银行账户使用情况,执行银行-20 - 账户年检管理方法,接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23、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 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 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 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标准执行。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与核算”的财务管理办 法;财务处设置总分类账和六大类明细分类账进行以金额为 主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设备与实 验室管理处、后勤处、院长(党委)办
24、公室和图书馆等部门 为二级管理核算监督机构,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 定,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与管理, 并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对本 部门所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数量核算与管理。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应当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 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但凡未列入财务 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和进行会计 账务处理。-21 -第四十六条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 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学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厅和教育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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