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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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和陆城南、北正街 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统称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适 用本方法。第三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022-2030),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面积15. 72公顷, 具体范围见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陆城南、 北正街历史文化街区面积13.7公顷,具体范围见*街历 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以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于应当保护的历史文化 遗产:(一)表达传统格局与风貌的城市重要轴线、视线通廊
2、 以及街巷体系;(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三)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建筑等历史 实物遗存,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四)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五)传统戏曲、曲艺、名胜传说与城市文化记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历史 文化街区所在地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的 历史文化遗产和环境进行保护、维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市文广新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工作。规划、住建、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旅游、公安、
3、 工商、城管、环保、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 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 设、维修和改变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规划和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建筑原 有的立面、色彩;(二)除确需建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原 有院落格局和历史风貌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 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以 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 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阻碍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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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 街区 保护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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