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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犬免疫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养犬管理方法 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全市养犬免疫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 人身平安,结合动物防疫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 为满足人民群众养犬免疫就地就近的现 实需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养犬管理方法规定,指定符 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养犬免疫工作(包括犬只健康检 查、狂犬病疫苗免疫、犬用芯片植入和犬类免疫证明办理 等),全面推进我市养犬免疫社会化服务进程。二、职责分工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养犬免疫指定动 物诊疗机构(以下简称“免疫机构”)指定和监管工作,岛 外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免疫机构指定和监管工作。三、指定程序(一)初步筛选农业农村部门对登记在
2、 册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将具备以下条件的列入指 定候选名单:1 .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2. 有意向开展养犬免疫工作;3.未纳入政府失信名单。(二) 现场核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指定候选名单上的 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现场核验,确认其是否具备独立的犬只免 疫注射室以及开展养犬免疫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如操作 台、疫苗专用冰箱、电脑、芯片扫描仪、条形码扫描枪、带 录音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等)。(三)机构指定 符合前两 款的动物诊疗机构均可被指定为免疫机构。免疫机构指定有 效期5年。指定工作一般1年1次,于每年4月份开展,根 据实际需要,可视情况调整。(四)业务培训 农业农村部 门对免
3、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I,培训合格后颁发 “养犬免疫指定动物诊疗机构”标志牌。(五)统一公告免 疫机构名单在三农网上进行统一公告,岛外各区免疫机构名 单在各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免疫机构名单假设有变动,应于 十日内更新。四、工作要求免疫机构于2022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养犬管理方法和犬只疫苗免疫规范、犬用芯片植入操作 规范等规定,开展养犬免疫工作。1.从事狂犬病免疫工作 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已向执业机构所在地农业 农村部门备案。2.犬只免疫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 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和芯片植入。3.犬 只免疫后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过敏等应激反响观察。犬只如有过
4、敏等应激反响,必须按照建立的免疫应激反响处 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后书 面上报农业农村部门。4.狂犬病疫苗、犬用芯片等耗材由 免疫机构自行采购。免疫机构应做好狂犬病疫苗、犬用芯片 等耗材的使用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 准的狂犬病疫苗和犬用芯片等耗材。5.如实做好养犬管理 信息系统录入和犬类免疫证明发放。犬类免疫证明应当注明养犬人信息、犬只品种、体高、体重、体长、毛色和免疫情 况。6.免疫机构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犬只疫苗免 疫及犬用芯片植入收费标准。五、行业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将对免疫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以下行为的免疫机构予以责令
5、限期整改:1.擅自改变免疫室位置与功能;2.免疫室设施 设备缺失或损坏未维修的;3.免疫机构标识牌悬挂、价格 公示、环境卫生、消毒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等不符合 要求;4.人员资质(执业兽医师数量、备案情况等)不符合要求;5.使用的疫苗和芯片不符合质量标准;6.免疫操作不规范,作不规范,导致严重免疫应激反响,不及时处置;7.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未受到行政 处分;8.其他不符合免疫机构工作规范的行为。六、终止指定 免疫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农业农村 部门有权终止指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再满足免疫机构指定条件,且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的;2. 为不符合条件的犬只接种疫苗、植入芯片或出具犬类免疫证 明等;3.未免疫先发证明或者不免疫就发证明的;4.无正 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犬只提供免疫服务的;5.服务不 到位,一年内被群众投诉累计达3次,并经确认为自身过错 的;6.一年内3次整改仍不合格的;7.违反动物防疫、兽 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 被行政机关一年内行政处分2次以上(含2次)的;8.申 请终止养犬免疫服务的;9.其他应当终止指定的情形。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4 月13日农业农村局印发的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 入委托实施方案(XX号)同时废止。抄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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