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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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管理,建立和完善 工程管理机制,提高工程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工程和经费管理改 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 70号)等有关规 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范围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云 南省科技计划工程及政策补助事项。本方法所称的云南省科 技计划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 划和经济社会开展需要,由省科技厅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单 位承当并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 工程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
2、、 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的原那么,持续优化科技资源 配置,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第四条 推进工程管理数字化转型,建设全流程信息化 的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工程实 行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提交、科研诚信管理 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三)在所申报工程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优势和工作基 础,具备足额提供配套经费的财务实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较强;(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 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申请工
3、程应当提供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申请 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工程具 体要求的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工程申报实行网络申报。工程申报单位通过 信息系统逐级申报。涉密工程按照省科技厅涉密工程管理规 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或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对工程 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在线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程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 目评审方式、工作规那么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 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工程评审克服“四唯”:唯论 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 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工程经济社会
4、效益。专 家评审意见是工程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重大原创性、 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工程探索非常规评审立项机 制。第二H条 省科技厅建立工程咨询评审专家入库信息 定期更新机制,完善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 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第二十二条 申报受理后的工程,按以下程序组织遴选。(一)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服务(专业) 机构负责组织工程初审查重工作,初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进 行在线查询;(二)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服务(专业) 机构组织工程评审,省科技厅工程管理部门参考评审结论进 行综合研判,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进入储藏工程库;(三)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立
5、项工程入库建议。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工程,须经省科技厅党组 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工程,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预算工程库;(四)经批准签订工程合同、拨付财政资金的工程纳入立 项工程库管理。第二十三条 下放管理权限的工程,立项及管理由承接 下放权限的单位自主决策,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对 工程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 算安排情况,从预算工程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完成 会签、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立项后,工程承当单位、工程推荐部门 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
6、管理服 务(专业)机构,就工程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 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技术合 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签订工程 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工程承当单位在收到签订工程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 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工程承当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 提交工程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工程。后补助工程一般不需签订工程合同书。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工程承 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省科技厅提交项 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实施进度、绩效目 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工程执 行缺乏3个月的
7、,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提交报告情况作为 工程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工程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那么上不得调 整 o确需调整工程合同书内容的,由工程承当单位提出书面 申请,经工程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委托工程管 理服务(专业)机构管理的工程,由工程管理服务(专业) 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省科技厅视情况对合同书内容 调整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工程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 工程承当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 线。涉及工程资金预算调整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工程资金 管理方法执行。申请调整工程经费的,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 原
8、那么上同比例调整。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工程合同 书内容:(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工程原定目标 需要适当修改的;(二)工程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 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能力和资格;(三)工程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 要延期的;(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工程合同书内容的;(五)其他确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工程期限变更。工程执行期变更应在工程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次。第三十条 工程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未 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工程承当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
9、厅申请 撤销工程。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及时退 回全部财政资金。工程撤销后,原工程合同书不再执行。第三H一条 工程终止。工程终止由工程承当单位或项 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省科技厅依职权终止。省科技 厅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工程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工程停 止后续拨款。工程承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 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 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或工程推荐部门提出 终止并作出处理:(一)因工程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在工程研究开发、资 金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 联合惩戒,工程实施面临重大风险的;(二)工程承
10、当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工程合同书内 容,或不按工程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工程的;(三)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 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工程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二条 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在工程执行期满3个月 内,在信息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工程推荐部门 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或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申请 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工程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 可申请提前验收。前款规定不签订工程合同书的后补助类项 目不需组织验收。第三十三条 申请工程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验收申
11、请书;(二)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科研诚信承诺书;(三)工程合同书;(四)工程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成果证明 材料等;(五)工程资金决算书、资金支出明细账、社会中介组织 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限额以上工程)及相关财务附件。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以工程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 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 成和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 价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二)工程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三)工程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工程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五)工程
12、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六)工程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第三十五条 工程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和结题3类。(一)通过验收。工程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到达90% 以上,工程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1 .工程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 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2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 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3 .工程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 为“不通过”的;4 .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5 .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三)工程结题。对
13、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 合理,且有证据证明工程承当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 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局部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 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 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工程承当单位继续使用,由工程 承当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 通过或结题的工程,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 金,工程承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 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第三十七条 开展工程自主验收试点。选择局部创新能 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技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项 目承当单位开展工程自主验收试点,财政支持经
14、费50万元 及以下的工程由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开展取消工程验收财务 审计试点,由单位出具工程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单 位对工程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自主验收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试点方案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省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验 收且公示无异议的工程,在信息系统内签发工程验收证书。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工程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 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工程科技 档案归档工作。第六章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工程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 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工程的管理 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
15、指导服务。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程中期评估, 对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最多开展1次过程 评估。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工程及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以 下的工程,一般不开展过程评估,由工程承当单位自行监管。 评估对象随机抽取,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第四十二条绩效跟踪和评价。省科技厅按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工程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 为后续工程申报单位申报、工程承当单位继续实施工程等财 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立完善工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在工程指南编制咨询、申报、立项评审、工程实施、结题验 收、评估及成果发表等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
16、制 度。省科技厅对参与工程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 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 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第四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工程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 工程咨询评审专家、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 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省科技厅工程管理部门、工程推荐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一)工程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在工程管理实施过程中 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省 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或停止工程财政 资金拨付、终止工程执行、追回已拨工程财政资金,限制单 位(个人)一定
17、期限内工程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 属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工程申报资格。 对涉及退回工程财政资金但拒不退回的工程承当单位,省科 技厅将通过司法途径收回工程财政资金。(二)工程咨询评审专家在工程咨询、评审、评估、论证 等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当法 律责任,并列入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家利 用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 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三)工程推荐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部门、 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工程财政资 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使申请人(单 位)获得工程财政资
18、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第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库(以下简 称“工程库”)制度。工程库是对需要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 持的工程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由储藏工程库、 预算工程库和立项工程库3局部组成,并统一在云南省科技 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管理。工程库实 行动态管理,3年内没有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安排的工程自动 离库。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工程主管部门,基本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制度规范;(二)研究和征集科技创新需求,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 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和发布工程申报指南;(三)组织工程申报、评审、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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