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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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价表编号:XW-AH-JL114/A2序号法规 名称条款法规要求执行情况是否 符合1华民和尘病治例 中人共国肺防和第七 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 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 卫生标准。公司根据各分厂的实际情 况采取措施,使作业场所 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 生标准。符合第九 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 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停止运行或者撤除防尘设施。公司严格执行防尘设施的 鉴定和定型制度,符合第十 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
2、 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公司设立防尘专用经费,专 款专用符合第十 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 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 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公司自身设有防尘设施, 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 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符合第十 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 要求使用。职工使用的各防护用品,都 具有生产合格证。符合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 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 从事粉尘作业。对新职工进行三级教育和 防尘知识教育,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不满十八周岁
3、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 业。公司严格执行 未成年人 保护法。第十 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 工程,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 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续 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工程, 严格执行“三同时”符合第十 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 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公司定期体检(一年两 次),各公司教育职工严格 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符合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
4、本单位的尘肺 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 规程与防尘制度。第 十 九 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 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 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 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 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公司对所有职工定期体检 (一年两次),根据诊断标 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 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符合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 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公司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 职工,调离粉尘作业岗位,符合应该置弧形防护圈。设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直 梯和倾斜角大于75度的斜 梯,其高度超过5
5、米者,设 置弧形防护圈。第十 四条电动的起重机必须有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 器。卷扬限制器应使滑轮在提升到距离卷扬 极限300毫米以前时,能自动停止,条件许 可的,这种距离还可延长。公司电动起重机有限位器.符合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 与同一轨道上其他起重机互相靠近时,或在 悬臂转到最大角度、抬到最高位置时,能自 动停车。第十 五条电动的起重机上的金属构架、轨道、电气设 备的金属外,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局部,都 必须有保护性接地。公司电动的起重机上的金 属构架、轨道、电气设备的 金属外,或其他不带电的金 属局部,都有保护性接地。符合第十 七条桥式起重机除设有必要的维修平台外,应当 设
6、有足够的供上下司机室用的梯子、平台。 在工人上下起重机频繁的车间,应设走台以 替上下平台。公司桥式起重机除设有必 要的维修平台外,设有足够 的供上下司机室用的梯子、 平台。符合第十 九条用于高温操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应当有隔热、 隔温设施,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金属时,司 机室还应有防止喷溅烧烫和防火的设施。公司用于高温操作的起重 机,司机室有隔热、隔温设 施,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金 属时,司机室有防止喷溅烧 烫和防火的设施。符合第二 十二 条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 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机动的还 应设置缓冲器。公司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 机,都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 立柱,机动的还设
7、置缓冲 器。符合第三 十六 条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 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平安规程和 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公司建立和健全了起重机 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 平安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 并有检查和处理规定。符合第三 十七 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 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 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 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公司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 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 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 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 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 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符合第三 十九 条各厂应当规定
8、厂内统一的起重机指挥信号。厂内有关人员包括由其他单位调来的人员都 必须按照本厂统一的指挥信号执行。除了在 吊运工作发生紧急危险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 停止信号以外,只许负责指挥起重机的人员 指挥吊运工作。公司内起重机信号统一专 人指挥.符合第四 十条禁止起重机械超负荷运行公司禁止起重机械超负荷 运行符合第四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禁止公司行车工都持证上岗,并符合四 十条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运的重物上站人, 禁止对吊挂着的重物加工。不许吊着重物在 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暂时 停留时,应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面站立或 通过。起重机吊着重物时,司机和指挥人员 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9、经常进行内部培训,吊运过 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 有检查和考核制度。第四 十五 条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上下人员,禁止从事 检修工作。禁止从一个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 一个桥式起重机上去,除停车检修外,禁止 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走人。当悬臂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 带起重机工作时,其悬臂所及的工作区域内 禁止站人。使用起重电磁铁的起重机,应当 划定一定的工作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有人。公司职工入厂进行三级教 育,合格后方可入厂。车间 人员经常召开平安会议,落 实平安条例。符合第四 十六 条起重机司机、挂钩工人和维修人员,应当经 常检查各自负责的设备和吊具,以保证平安 运行。在
10、进行检修、工人加油和清洁等工作 时 起重机应当停止运行,如系电动起重机 应当切断电源,起重机停止工作后,司机应 当将起重机平安稳妥地停放在规定的地方, 方可离开。公司起重机设备责任到人, 每台设备都由专人负责检 查保养。符合第四 十七 条企业对于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规定 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公司的起重机械每年进行 一次技术检验,新安装的和 经过大修的起重机械使用 前都进行技术检验。符合对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者改变重要性能 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都应当进行技术检验。第四 十八 条在技术检验时,应当检查金属构架、各种动 力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平安装置、 制动器、钢丝绳、链条、吊钩
11、、链、销和螺 丝钉等是否完好,安装的是否妥当和磨损程 度等情况,并且对起重机作静负荷试验。公司在技术检验时,各部件 都对起重机作静负荷试验。符合第四 十九 条对起重机作静负荷试验时,应当将试验的重 物吊离地面100毫米悬空10分钟,以检验起 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 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或改变重 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最大起重量的125%; 对于定期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其最大起 重量的110虹 试验中如果发现其构架有永久 变形,那么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 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果 发现桥架的刚性不够,弹性扰度很大,凡电 动双梁的,大于跨距的1 /
12、700,电动单梁的, 大于跨距的1 / 500,手动的,大于跨距的1 / 400时,也应当经过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 最大起重量,然后使用。公司对起重机作静负荷试 验时,都按相关规定进行试 验。符合第五 十条起重机的动负荷试验,应当在静负荷试验合 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当吊着试验重物反复 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 各局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当公司起重机的动负荷试验, 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 试验时按规定进行试验。符合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应为最大 起重量的110%.第五 十一 条对于新的捆缚或吊挂用的钢丝绳和链条,也 应当作静负荷试验,根据工作频繁程度以后 至少每
13、6个月试验一次。试验时,应当以2 倍于最大负荷量的重量悬挂10分钟,验明钢 丝绳没有断丝或严重变形、链条的各个链环 没有断裂或变形现象,方可使用公司对于新的捆缚或吊挂 用的钢丝绳和链条,按规定 作静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后 使用。符合11种备全察例 特设安监条第五 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 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公司建立特种设备平安管 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 度。符合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平安全面负责。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特种 设备的平安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进
14、行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公司接受特种设备平安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 种设备平安监察。第二 十二 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充装活动。公司符合气瓶充装条件,并 经省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 理部门许可,从事充装活 动。符合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 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平安设施 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 供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平安管理制度、责任制 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平安使用
15、气 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第二 十三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 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 证特种设备的平安使用。公司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 度,遵守平安生产法和其他 行政法规,严格执行本条 例,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 使用。符合第二 十四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平安技术规 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公司特种设备符合平安技 术规范要求。符合第二 十五 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 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
16、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 显著位置。公司向市特种设备平安监 督管理部门登记符合第二 十六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 术档案。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 术档案。符合(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 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 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 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二 十七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17、公司除对在用特种设备进 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外, 并定期自行检查处理。合合 符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 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 全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 出记录。第二 十八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规范的 定期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 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要求。公司按照平安技术规范的 定期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 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向特
18、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 照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第二 十九 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 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公司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 者发生异常情况,立刻对其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 患后,才投入使用。符合第三 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 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 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公司严格按照报废要求登 记的特种设备平安
19、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注销。符合第三 十一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 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公司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 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符合/r/r * 第二十九 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 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 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 作。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 持有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 作业人员证书。符合第四 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进行特种设备平安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公司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
20、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平安教符合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平安作业知 识。育和培训,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 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平安规章制度。第四 十一 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 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公司有畅通的信息联络,作 业人员发现问题,立即报 告。符合第八 十二 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21、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公司设有车间负责人和职 工医院医疗救助小组组成 的生产事故紧急处理小组, 负责及时处理车间发生的 生产事故。并有事故调查和 汇报制度符合12种业员全术训核理法 特作人安技培考管加四第条本方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 作业的人员。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均具备 本方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 平安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平安技术理 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 件第五 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
22、业前,必须进行 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平安技术理论学 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 上岗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 应的、专门的平安技术理论 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符合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平安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 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 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 提出申请。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考核,右公司向当地负责特 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 出申请。符合第十 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 处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 上岗。符合第二 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 好申报、培训、考核、复
23、审的组织工作和日 常的检查工作。公司严格对特种作业人员 的管理,定期培训、考核、 复审的组织工作,及例行的 日常检查工作。符合第一 十一 条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 档案。公司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 案。符合第二 十六 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 让。公司和特种作业人员严格 遵守本条款。符合13危险 化学第十 六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 性,仓库和分析室有通风、基本 符合口口女 全管 理条 例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 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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