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16条、民法典第1000条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执行权威理解与适用、权威释义.docx
《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16条、民法典第1000条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执行权威理解与适用、权威释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16条、民法典第1000条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执行权威理解与适用、权威释义.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16条、民法典第1000条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执行权威理解与适用、权威释义目录一、新旧法条比照1二、司法解释第12条权威理解与适用内容1三、民法典第io。条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7一、新旧法条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 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 问题的规定(2014)利用信息网络侵权 司法解释 (2020年修正)备注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当赔 礼抱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 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 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 布裁判文书等合理
2、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 的费用由侵权人承当。已删除:旧条文 基本已被民法典 第1000条内容所 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当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等民事责任的,应 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当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 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 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二、司法解释第12条 权威理解与适用内容提示与声明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 第22L231页 的内容;最
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六条【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当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 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 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当。【条文主旨】【背景依据】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的,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是实践中被法 院普遍适用的责任形式。近年来,也有对于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形式的不同 声音。较多分歧来源于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承当上
4、述三种责任,但是当事人又拒不执行的, 人民法院能否强制当事人来履行此种责任。进一步,此几种责任形式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颇受质疑。一方面,对于本司法解释所涉及的网络侵权来说,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多表现为对被 侵权人人格权的损害。对于人格权损害的责任,更多地要适用非财产责任形式,而赔礼抱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多年以来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均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 针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形式,在实践中被人民法院广泛适用,且已经深入到审理人格权侵害 的审判人员的内心中。另一方面,针对这几种责任形式的执行问题,实践中所担忧的问题也不会存在,或 者说,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拒不执行上述几种责任的早已经有
5、了很好的解决方法。早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有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该解答第十一 条规定:“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的,应如 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 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J而侵权责任法那么进一步为处理此问题提 供了解决路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 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
6、 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当。”从该法规定来看,对于被侵权人承当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义务的,人民法院在其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其他替代履行的方式来执 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在既有民事基本法律规定,又有实践实证解决路径的基础上, 本司法解释将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为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救济形式,是立法论和 解释论共生的结果。对于本条规定的具体表述,有意见指出,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往往是通过在互联 网上将被害人的相关信息予以散布的形式给被害人人格权造成侵害,而人民法院在侵权人拒 不履行所判决的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的情况下,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 会进一步使已
7、经被删除的信息重新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中,从而造成对被侵权人的进一步的损 害。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在网络侵害人格权中普遍存在。有鉴于此,在起草本条的草案 时,有意见提出,在公布裁判文书或者发布公告时应该征得被侵权人的同意。对于上述意见,我们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认为,鉴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情形 较为复杂,有时公布裁判文书可能会导致后续损害,但是考虑到侵害人格权救济形式的复杂 多样性,对于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的执行,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告或者公布裁 判文书的形式。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该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笼统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相关行为,因此人民法院
8、在具体执行时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执行,而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只不过是其中较为 典型的一种。但是,考虑到上述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因此本条规定采取了原那么性和灵活 性相结合的形式,最终规定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当赔礼抱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 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 权人承当J这也就说明,人民法院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的方式是一个例如 性的规定,其要符合“合理的”这个实质要件。在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的方式并不合理的 情况
9、下,人民法院那么不应采纳此两种形式,而应采纳其他的合理方式。【条文理解】在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中,虽然对于民事责任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但是民事责任的核心内 涵是一致的,即民事责任是法律对某种行为的否认性评价。要将这种否认性评价落到实处, 就要借助于民事责任的具体实施方式。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对于人格权损害主要采取两大类救 济模式:一类是非财产性救济模式,一类是财产性救济模式。而从本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条 文来看,本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救济方式。网络侵权也采纳了上述两种 救济模式,这表达在本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主要是关于侵权人承当停止侵害之外的非财 产性责任形式的规定。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
10、非财产性责任形式的规定(一)民法通那么中的相关规定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承当民事责任的十种主要方式。而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J由此可见,在我国民法通那么的体系上, 侵害人身权益的责任形式有五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赔偿损失。 那么这些责任形式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在适用上有无先后主次之分呢?从逻辑和语义上看, 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五种民事责任方式处于并列的同等地位,各个责任形式的适用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及当事人请求加以判断。(二)最高人民法
11、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 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扩 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从间接保护变成为直接保护;扩大了死者利益的 保护范围,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荣誉、隐私、遗体和遗骨;将侵害亲权和具有人格象征 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人格利 益”可视为一个弹性条款,防止列举规定不周延。参见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一一 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12、以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进一步 明确,以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未造成严重后果,受 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当停 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 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因侵权导致精神损害的,并不一定都能获得精神损害赔 偿,这要取决于侵权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所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兼顾人格权的广泛保护和行为人行为自由原 那么,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
13、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原那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 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 任法的规定,所谓“人身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 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及其他权益。凡侵害以上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未专门针对侵害人格权规定非财产责任形式,而采用 了一体规定的方式。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承当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阻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 赔礼抱歉;(八)消除
14、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当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合并适用J二、本条规定的非财产责任形式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中适用非财产责任方式,其作用有二:一是预防或防止财产损失、精 神损害的扩大或者进一步发生。绝大多数受害人所追求的并不是受损害以后的补偿,而是要 求不受到损害。在损害出现以后再予补偿,当然比不上不发生损害。因此,面对已经发生的 侵权行为,如果能够防止发生损害后果,最理想不过。如果损害后果已经发生,那么应及时制 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发生或者扩大。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都具有这种防止损害扩大或进一步 发生的作用。二是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对于网络侵害受害人人身权益而言,其损 害后果虽然
15、可以表现为一定的财产损失,但更多的是表现为精神损害,使受害人遭受一定的 精神痛苦。为了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得以消除,单靠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财产责任是不够 的。因为赔偿损失虽然能够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一定抚慰,但精神上的创伤必须以精神填补 的方式来消除,如向受害人赔礼抱歉,有时比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更能使受害人的心理得 到抚平。因此,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中,非财产责任形式主要是指“停止侵害、赔礼道 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四种方式。停止侵害责任形式是世界各国侵权责任法中所普遍承 认的责任形式。鉴于该责任已经在本司法解释中前面的条文中加以规定,在此不做赘述。(-)赔礼抱歉1.赔礼抱歉的内涵、外延。
16、赔礼抱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成认错误,表示歉意, 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抱歉有别于道德层面的赔礼抱歉。道德上的 赔礼抱歉强调其自愿悔过性。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抱歉一定是经过司法判决确定的,具 有强制性,失去了道德上的赔礼抱歉的自愿性,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加害人,抚慰受害人。赔礼抱歉可运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本身遭受精神损害时, 可判决侵权人直接向受害人赔礼抱歉,以抚慰受害人,消除精神损害造成的生理和心理上的 影响;二是当侵权行为在社会上给受害人造成人格权的负面影响时,需要公开赔礼抱歉来消 除造成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要抚慰受害人,保护人格权。有理论界学者认为
17、,在侵权行为立 法中,应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三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恢复名誉去掉,将消除影 响、赔礼抱歉两种民事责任方式合并为“以赔礼抱歉等方式消除影响” 一种责任方式。2.赔礼抱歉的范围和方式。由于网络侵权使受害人的名誉及人格受到了损害,侵 权行为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抱歉。但是,这种赔礼抱歉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这些要 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赔礼抱歉的范围;二是赔礼抱歉的方式。(1)赔礼抱歉主要适用于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形。赔礼抱歉的主要目的在于 消除侵权人给受害人在社会评价和声誉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所以赔礼抱歉的范围和侵权行为 的影响范围应当是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赔礼抱歉请求
18、在财产性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很难获得支持,只有 在当事人的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只有人身损害的 案件有可能获得“赔礼抱歉”判决。例如名人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这类纠纷, 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和隐私通常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因此也较多成为当前遭受侵害的客 体。每当此类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往往既包含经济损失,如肖像许可使用 费等,也包含社会评价和声誉方面的损害。这就决定了受害人的损失不仅需要通过金钱赔偿 来弥补,更需要通过侵权人公开赔礼抱歉来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2)赔礼抱歉的方式。就赔礼抱歉的方式而言,网络侵权人以何种方式侵害受害 人的名誉
19、,就应以相应的方式赔礼抱歉。以口头方式侵权的,应口头赔礼抱歉;以书面方式 侵权的,应书面赔礼抱歉。但是,不管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必须是公开的赔礼抱歉。只 私下向受害人赔礼抱歉并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赔礼抱歉。就网络侵权承当赔礼抱歉责任的适用范围而言,网络侵权人应在网络侵权行为传播 的范围内公开进行赔礼抱歉。这就是说,侵权行为人必须在与构成侵权的相同的网络媒体上, 以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影响范围内进行公开赔礼抱歉。如范冰冰诉北京某女子医院侵犯肖 像权一案中,法院也是遵循这样的标准,判决该医院在刊登侵权文章和范冰冰照片的网站同 样位置刊登致歉声明。(3)赔礼抱歉的方式应具体明确。赔礼抱歉应当是侵权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16条、民法典第1000条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执
链接地址:https://www.taowenge.com/p-86406415.htm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