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照表,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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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平安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4版平安生产法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 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 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安2021版平安生产法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才巴 保护人民生命平安摆在首位,树 牢平安开展理念,坚持平安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 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平
2、安风险。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 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月虽化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 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 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3、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 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 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平安 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 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 查。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确定。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评价。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
4、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 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 负责。1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 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 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 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 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根
5、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 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 备。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 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第三十六条国家对严重危 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 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 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 的
6、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 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 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 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 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7、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 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平安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 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 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及时
8、向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 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 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2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平安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 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平安距离。生产经
9、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 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疏散通道。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台关 部门规定的具他危险作业,应当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 措施的洛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 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 平安
10、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 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 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 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 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平安生 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 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 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 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
11、保 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 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应当投保 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 实施方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制定。14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平安事 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 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 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 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 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平安生产状况,组织有关 部门按照
12、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 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 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在作 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 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 内的平安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13、本行政区域 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 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平安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 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平安 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 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 生产违法行
14、为,当场予以纠正或 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 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第六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 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平安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彳亍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
15、 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 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 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16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食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
16、、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 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 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 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食不得影响被检查单 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应当忠十职守,坚持原 那么,秉公执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 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 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 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
17、秘密,应 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 那么,秉公执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 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 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 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 当为其保密。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平安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 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平安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九条承当平安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 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 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第七十条负有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 制度,公开举报 、
18、信箱或者 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生 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 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 负责人签字并催促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 施监察。第七十条承当平安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 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 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 验结果负责。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 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第七十一条负有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信箱或 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 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 调杳核
19、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 负责人签字并催促落实。对不属 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 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 有关部门处理。18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 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平安生产违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方法由国务院负责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五条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 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 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 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
20、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 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 查处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 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平安生产违 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 体奖励方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六条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 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 员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 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 社会公告,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 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 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 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
21、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 执法频次、暂停工程审批、上调 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 条件才隹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 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 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协调 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
22、平安 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 障力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加强 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平安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 机制,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安 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 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 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 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 应当与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相衔 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支持、催促各
23、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 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受到行 政处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 公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履 行公示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联合惩戒。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处分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 应用和公开曝光力度,对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处分后三个工作日内 即在监管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 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公众监 督,提高全社会平安生产诚信水 平。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第七十七条国家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
24、重点平安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 20 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 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 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 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 水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平安事故 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 统。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平安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 系。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 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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