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 第2条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期间 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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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2条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局部债务利息起算期间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 解释 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 第47-63页的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第二条【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局部债务利息起算期间】加倍局部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
2、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条文理解】本条解释规定的起算时间,是对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局部债务利息的规定,不涉及迟延 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第1条,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 计算,不适用本条解释确定起算时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 息,虽然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对债权人来说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但同时也属于民 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科以公法上的制裁,带有 一定的公法性和惩罚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
3、届满,或者未确定履行期间的法律文 书已经生效,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即符合该公法上责任的构成 要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承当迟延履行责任。也就是说,该条规定以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作为责任承当的判断标准。但如果债务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主动履行债务, 在限定期间内提出合法给付,因为债权人受领迟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导致履行受阻或 者履行难以完成的,那么不应要求债务人承当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包括全部迟延和局部迟延,截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债务人仅履行了局部债务的,剩余局部仍然构成迟延履行,应当按照本条解 释规定,计算尚未履行局部债
4、务的加倍局部债务利息,但计算基数应做相应扣减。加倍局部 债务利息应向债权人支付,因此如果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局部债权或同意债务人 延期履行等减轻债务人给付义务的,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那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做 相应处理。本条解释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起算时间的理解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是指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是指法律文书生效 的当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条解释规定的自“届满 之日起计算”和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均不包括本日在内。例如,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 律文书生效之日为本月5日的,加倍局部债务利息起算时间均不包括本月5日,而是从次日
5、, 即6日计算。如果债务人于本月5日全部履行债务的,那么不计算加倍局部债务利息;如果债 务人于本月6日全部履行债务的,那么加倍局部债务利息计算期间为1天。民事诉讼法第 82条第2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9条对该 款规定的解释为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根据本解释第1条第3款规 定的计算方法,加倍局部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以日为基本计算单位,所以“履行期间届满之 日”和“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作为期间开始日,均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次日计算加倍部 分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93条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也是自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6、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本条解释规定的加倍局部债务利息 起算时间,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均以“届满之日” 和“生效之日”的次日作为迟延履行的第1天计算加倍局部债务利息。二、生效法律文书的理解(一)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本条解释所称生效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裁 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具有给付内容、作为执行依据 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原那么上不属于本条解释所称执行依据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执行通知书、确认判决、形成判决等不属于执行依据或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不能作 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
7、“生效法律文书二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实认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益存在或 不存在的判决。形成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变动、消灭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 益的判决。两者均无给付内容。给付判决,是指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 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给付判决的特点,是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 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 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加倍局部债务利息系因被执行人 迟延履行给付金钱
8、义务而生,只能基于给付判决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自判决生效即确定或变更、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民事权益,并没有执行力,不能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依据。认为确认判决和 形成判决也有执行力的观点,或者因为判决本身不属于纯粹确实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或者由 于通过解释判决,人为地向判决中“添加” 了给付内容,改变了判决原本的裁判范围,才误 认为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有“执行力”。实践中还有观点将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者以申请执行之日作为迟延 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这种观点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执行程序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
9、,应予摒弃。首先,申请执行之日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的履行期间没有必然关系。申请执行之日是履行期间届满或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某一天,债权 人不申请执行并不代表债务人不负履行义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才导致债权人申请执行。 换言之,是债务人迟延履行在先,债权人申请执行在后。因此,将申请执行之日作为加倍部 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观点,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其次,执行通知书虽然属于法律文书,但只是执行程序中告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通知,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不意味着此时被执行人才应当开始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通知书不可能取代执行依据
10、已经确定的履行期间重新为被执行人确定履行期间,只是在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情况下,催促其履行的方式。换言之,执行通 知书不具有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效力,生效判决、裁定等执行依据已经确定债务 人履行期间的,执行通知书只能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间要求被执行人承当加倍局部债 务利息。如果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作为计算加倍局部债务利息的开始时间,那么无疑 是以执行通知书改变了执行依据的内容,严重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执行通知书在当事人申 请执行后才能发出,如果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作为计算加倍局部债务利息的开始时 间,那么无异于认为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执行通知书发出前
11、,债务人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 既然债务人不存在迟延履行,债权人为什么要申请执行?法院又如何能对不存在迟延履行的 债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这种自相矛盾的结果已经证实:将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履行期间届满 之日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不能成立的。(二)法律文书生效的理解确定法律文书何时生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案件加倍局部债务利息 何时起算,还关系到局部法律文书确定了履行期间的案件加倍局部债务利息的起算。例如, 判决书主文判令债务人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债权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仍然需要确定法 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案件时,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交作 出执
12、行依据的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并根据执行规定第20条,要求申请人提 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有生效证明的案件,通常以生效证明载明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依据。1.不同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同机构作出的不同法律文书,生效时间 会有所差异。具体而言:(1)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例如,民事调 解书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9
13、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 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 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 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如,法院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不服的,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上诉后,一审判决不生效。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均不上诉的,一审判决自上诉期间届满 之日的次日
14、生效。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0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 审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生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 算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例如,一审判决责令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债权人 履行债务)。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加倍局部债务利息自该履行期间 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审判决没有确定履行期间的,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即二审判决生效之 日)起计算。二审改判的,加倍局部债务利息应自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审判决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二审判
15、决生效之f0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 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 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再审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应当根据再审 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分别按照一审、二审裁判的生效规那么确定。(2)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根据仲裁
16、法第52条的规定,仲裁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件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4)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那么第44条的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需要审 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 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根据公证程序规那么第5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 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 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2.法律文书送达时间确实定送达不仅是很多法律文书生效的条件,而且也是确定某些期间起算的重要标准。在法律 规定的多种送达方式中,直
17、接送达为原那么,其他方式为补充。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送达日期确实定依送达方式不 同遵循不同的规那么:(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法院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8485条的规定,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法院送达人 员将该法律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或从业场所。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 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
18、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 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 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J该留置日期即为送达日期。(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不在受案法院辖区内,该法院委托受送达人 所在地的法院代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6条的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 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 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 构以
19、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5条的 规定,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回 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 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受送达人。转交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 况下,法院将诉讼文书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法定公告期限届满,即
20、视 为送达。需要说明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一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 院可以来用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除外。该条关于其他送达方式的规定,明确将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排除在外,因此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通过 、电子邮件等其他方 式送达。三、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内容确定起算时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实践中情况各异,有的文书指定了固定的履行期日, 有的文书确定了一定的履行期限,有的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期间。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针对各类具体情况,确定加倍局部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本条解释分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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